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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车险:误工费该怎样确定
      来源:北京晚报  郭玉涛   2008年02月19日 13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金融保险 
 “车险”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只要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属于肇事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无论多少,保险公司都必须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有读者打来电话询问:我的车撞伤了人,其中产生了一个误工费的问题,想请教你一下。保险公司的人告知我,让伤者出具工资证明,如果是每月1600元以上的提供税单,1600元以下的提供公司证明。后来伤者提供了公司证明是每月1500元,可是保险公司却只愿意承担每月1200元的误工费,给我的理由是保险公司认为伤者的公司开出的证明不符合实际,但是他们又无从进行调查。他们这样合法吗?

  律师答复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也就是说,只要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属于肇事机动车一方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无论多少,保险公司都必须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因,不愿意承担这么多的责任,可以通过保险合同条款加以限制或者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限制或者规定,那么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地推卸、减少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肇事机动车造成了受害人人身伤害,那么要对受害人承担多方面的赔偿责任,这其中就包括受害人的误工费损失。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自己拿出收入的证明,那么误工费实际上是没有上限的,实际是多少就应该定多少。如果受害人不能拿出证明,实际上也是要依法确定其误工损失,而不能由哪一方拍脑门确定之。

  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认可存在误工费损失。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没有关于误工费确定标准的规定,怎么办?

  受害人拿出了证明,表明自己的误工费计算标准。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这个证明不真实,那么应该举证,指出其中的问题,说明为什么不按照其提供的证明来确定误工费标准。如果保险公司的反证成立,可以不以受害人的证明为标准。

  可是,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表明受害人提供的证明有误,却又不按照这个标准来计算误工费。而是只凭自己的想像和判断,随意拟定一个误工费标准。这种做法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保险合同上的依据,因此是不能成立的。

  应该说,保险公司的做法,无论是对于受害人还是被保险人,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难以令人信服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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