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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详解如何举证
      来源:西安日报   2008年02月19日 14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举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案例一:许老太太在一家酒楼用餐时,不慎踩上地面的一块豆皮滑倒,当即肩部骨折。老太太要求酒楼派人送她到附近医院就诊,并要求垫付诊疗费用,但被酒楼拒绝。几天后,老太太和消协的工作人员再次到酒楼索赔。不料酒楼对这件事的说法完全不同。一位酒楼负责人说:老太太是因为端食物走路,碰上桌凳摔倒的。并一口咬定,当时地上没有豆皮,酒楼没有责任。有的职工也附和作证说:是老太太自己摔倒的。由于老太太不能提供摔倒原因的证据,给认定责任带来了麻烦。

  律师说案:许老太太在受伤现场应当留存被地面豆皮滑倒后的现场照片;或者在当时就餐人群中寻找与自己无利害关系并热心为自己充当目击证人的用餐者,证明自己当时确实是在酒楼内受伤,并且店方不愿承担任何责任。

  ● 案例二:肖小姐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上千元的化妆品,后来发现这些化妆品全部过期,不但达不到美容效果,反而给皮肤造成了伤害。由于肖小姐没有当场索要发票,商场不承认化妆品是由他们卖出的,拒绝赔偿。消协、质监等执法部门对此也无可奈何。

  律师说案:肖小姐犯了一个很低级的错误,发票是维权的前提,只有出示发票,才能认定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消费关系确立,才有索赔和定责的可能。日常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要讲究“证据”。倘若没有“证据”,则自身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许多人对此不以为然,不知道购物须索要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和说明书“四证”,更有部分消费者在某些商家的巧言诱惑下忽视了这一法定权利。结果,碰到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由于没有“证据”而无法投诉解决,只能自食苦果。

  ●案例三:张女士在某商场出租柜台花了4900元,买了5瓶某品牌香水 。用了一段时间后,她怀疑有质量问题,便到柜台与商家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商家并未满足她的要求。于是她带着两瓶香水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投诉。但是等卫生执法人员到商场柜台现场调查时,发现承租该柜台的商家已经撤柜,而柜台租赁人称无法认定张女士的香水是其出售的商品。卫生部门经过调查未取得证据证明该单位存在违法事实。

  律师说案:遇到此类事件,消费者应首先前往卫生部门要求对自己怀疑的化妆品进行检验,如果发现问题,出示卫生部门的权威鉴定结果,再由执法部门协助索赔或对商家进行相应处罚,否则容易打草惊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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