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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节假日加班费约定不给不算数!
      来源:河南商报  张婷 杨科   2008年02月19日 14时01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加班费”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春节辛辛苦苦打了个把月工,结算工资时,大学生刘英安等几位大学生发现他们却没拿到国家规定的春节期间的3倍加班费。

  而物业公司称,不付是因为提前约定好的。

  大学生:我们被带头学生忽悠了?

  刘英安、姜拴胜等7人是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的大学生。今年1月20日,刘英安在同学蔡国仓介绍下,来到郑州市广元小区应聘当保安。

  2月16日,几名大学生领工资时发现,物业公司全部按20元/天结算工资。这让学法律的刘英安不解:“国家规定法定节假日劳动者可享受3倍工资,春节7天属于法定假日,物业公司为什么还按平时算呢?”

  刘英安几人决定讨个说法。但物业公司负责人却拒绝补足加班费,理由是“来之前已跟你们的人约定过,不给加班费”。

  物业:不付加班费是提前约定

  东海物业公司经理周丽说,当初协商工资待遇时,考虑是临时用工,给出的条件是工资600元/月,包吃住,春节期间补助200元伙食费。而对于这一条件,蔡国仓并没提出异议,也未提及3倍加班费。

  “即使对正式员工,我们也采用提高补助的方式,并没3倍加班费。”周表示。

  昨日下午,蔡国仓对此事作出回应,他认为法律毕竟是法律,中国有这么多公司,不一定全执行。“我们毕竟是临时工,物业公司的老员工都没这种待遇,我们怎么可能有?”蔡觉得他的同学过于较真。

  专家:约定不得改变法律规定

  虽然同学与物业公司有事先约定,但刘英安仍不接受这一结果。

  对于这场纷争,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允表示:临时工和正式工应享有同样待遇;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又不能调休的劳动者享受3倍工资,只要在法定节假日内加班,皆符合这一规定;约定方式属于行政关系调整,而这种关系也不得改变法律强制规定。

  “即使是事先约定好的,如果劳动者反悔追讨,雇主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拒付3倍工资。”黄允建议,刘英安可请求劳保部门处理这一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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