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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8年02月19日 09时5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知识产权 
 “著作权”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月1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主持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代表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专家共20余人在会上就《草案》中涉及的“国有著作权的范围”“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如何规定国有著作权的登记和公告”等问题进行讨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草案》中的“国有著作权”范围解释说,国家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应包括五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赠与的;公民遗赠给国家的;公民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人承受的;国家依法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而因著作权无人继承而引起的权利纠纷却已备受社会关注。如2007年8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法院递交了《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末代皇帝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在溥仪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成为无主财产。就此,北京西城法院的一纸公告将《我的前半生》版权推向“认领”阶段,即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该书版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我的前半生》版权究竟属于谁再次引起版权波澜。而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而起草的《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将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明确依据。

  北京大学研究继承法的马忆南教授在发言中表示,属于国家的著作权一定要经民诉法规定的公告程序才能由国家取得,但从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到权利归属最终确定这一期间,未经授权的使用均构成对国有著作权的侵权。北京大学潘剑锋教授明确指出,依据《继承法》和《著作权法》,国家取得著作权及有关权利时间即在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之日就已取得,没有所谓的“无主”空档期。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社会机构对国家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其管理活动是否应限为非营利性?”等问题,潘剑锋认为,作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相关机构可以对此盈利。他进一步建议,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相关款项的时候,应当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归国家,而有关支出应当由财政拨款。他的观点得到了国资委代表的肯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则明确表示,财产权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中很重要的一个权利,不应该把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孤立出来。知识产权依然适用现有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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