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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将首次大幅修改行政复议法
来源:国际在线 张超
2008年02月20日 10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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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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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复议制度效率低下
日本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包括“申请审查”和“提出异议”两种方式。向作出原行政处分的上级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的称为“申请审查”,当作出行政处分的部门没有上级机关时,则直接向作出行政处分的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此为“提出异议”。一般情况下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可提出“二次申请审查”。
现行法律规定提出“申请审查”的公民可以书面提出反驳、辩解,并有权要求行政部门提供相关的文件、物品等,而“提出异议”则没有此种规定,且“提出异议”是向作出原处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法律没有回避的条款,在实践中常常难免出现有关行政人员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现象。
日本总务省官方网站自己归纳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较行政诉讼手续简便、通过书面解决问题、无需费用等优点,但在实践中“一些案例难以让行政复议称之为简易迅速的权利保障制度”。根据总务省关于行政复议实施情况的最新调查,2005年度共解决了约16700件行政复议案件,只占总件数(31569件)的52%,其中申请方主张获得支持的只有2500余件,占所处理案件的15%,另外有2300件是拖过1年才作出裁定的。更有甚者,1981年提出的关于某项核能工程的行政复议,至今仍没有结果,实质上是维持了原有行政处分决定。
新复议制度适应时代变迁
针对行政复议制度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日本总务省2006年10月就开始了《行政复议法》的研究,每月召开1至2次研究会,由副法务大臣负责。历经17次会议,2007年7月出台了行政复议制度研讨会最终报告《行政复议法及行政程序法修改纲要案》,指出《行政复议法》对维护国民的权益做出了贡献,但自1962年制定以来,历经40余年没有进行过一次实质性的修改,1993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2004年对与《行政复议法》同期实行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根本修改,《行政复议法》周边的法律制度发生了根本变化,《行政复议法》需要与这些法律制度进行重新整合。且随着时代的变迁,行政手段发生着变化,官对民的限制日趋缓和,民众的维权意识不断高涨,利害关系呈现多样化、复杂化,这些都要求改变现行的复议制度。
日本律协在2007年7月提出了《要求根本改革行政复议制度的意见书》,呼吁尽早修订《行政复议法》。该意见书表示行政复议制度本应是保障国民权益,确保行政公正的制度,但是现实中却没能充分发挥这种机能。目前消费者问题、环境问题等行政争议频发,为适应时代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作用,应对《行政复议法》进行彻底修改。
新制度将增加保障简化程序
目前《行政复议法》修正案的内容还未公开,据该人士介绍,法案将根据行政复议制度研讨会最终报告的主旨进行制定。
“申请审查”和“提出异议”对复议申请人的权利规定是不同的,只因为是否存在上级行政机关的不同,就导致申请人权利的差别,显然有失公平。且人为分成两种复议方式不利于普通民众的理解。修正案将消除“申请审查”与“提出异议”的区别,统一为“申请审查”。
在没有上级机关,只能向作出原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提请行政复议时,可能出现由直接参与原行政决定的职员审理行政复议的现象。针对这种情况,为保证行政复议公平公正进行,修正案将增加“审理员”的概念。审理员原则上由未参与原行政决定的职员担当,其必须贯彻职能分离的观念,保证复议公平公正。另外,修正案可能会规定设立合议制的第三方机构,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咨询。
根据对日本2005年度行政复议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国家办理的“二次申请审查”的案件中,62.5%的案件在一年后才得出结果,而且申请获得支持的只有5.6%,不足一成。鉴于采用了“审理员”等制度,已尽可能的保证了复议结果的公平公正,为简化行政复议程序,提高效率,修正案将取消“二次申请审查”制度。另外,为防止审理拖延,修正案还有可能要求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制定针对不同复议案件的审理时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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