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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不得拒录传染病原携带者就业促进条例征意见
      来源:楚天金报  秦璇   2008年02月21日 10时4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就业促进”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继《就业促进法》于今年1月1日实施之后,我省也将出台地方法规来促进就业。昨日起,省政府法制办就酝酿中的《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发现,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拒录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专门就传染病人、妇女、农村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病原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不得为有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工作人员不得对求职者有就业歧视行为。发布招聘信息或广告,不得包含有就业歧视性的内容。

  该《条例》(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扶持就业、就业援助的系列政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还明确了职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等。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欢迎各界人士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详文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hbzffz.gov.cn)。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08年2月20日-3月22日;通讯地址:湖北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二处,邮编:430071,电子邮件信箱:hbfz2@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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