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律师特别关注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近...
·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
城市低保条例今年将修订 涉...
·
律师岗位难求的七大原因
·
版权局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
·
法律“缺位”土地督察机构 ...
·
北京:两限房、经适房上市交...
·
北京律师协会发布警告 律师...
— 本周律师特别关注热点 ———
■
·
希望“失业”的女律师
·
“马克东诈骗案”震动律师界...
·
中国律师风云榜
·
新律师法——控辩双方关系逐...
·
上海首份青年律师生存状态调...
·
最年轻“东方大律师”点评青...
·
涉嫌诈骗毒枭 代理孙志刚案...
·
中华律师协会表示会关注马克...
更多律师特别关注动态>>
— 新法速递 ———————
■
·
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
·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
·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
·
政府执行力探析
·
新时期利益原则的时代思考
·
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探究
·
浅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
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
·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辨析:法经济学的视角
·
论经济法视域的水权市场法治化
更多理论文章>>
律师详解“传播艳照违法”
来源:解放网 阎云飞
2008年02月21日 14时1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艳照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陈冠希艳照门事件”爆发后,对“艳照门事件”一直保持沉默的内地司法部门昨天终于打破沉默,北京市公安局一位相关人士昨天关于“传播艳照违法”的表态“一石激起千层浪”。记者昨天就此采访了上海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傅明和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贾草,两人对传播“艳照”涉及到的司法问题一一作出解释,并提醒广大市民:香港地区和内地的司法系统并不相同,按照目前的司法解释,普通公民转发“艳照”的确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普通市民收到照片后应立即删除,不要加入传播者的行列。
■“艳照”是否为淫秽图片?
贾草:对“淫秽图片”的界定,我国并没有特别详细的条文解释,但过分暴露的照片应当会被界定为淫秽图片,淫秽图片的界定与拍照人是否出于牟利目的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艳照门”的图片至少有一部分应该是符合淫秽图片标准的。
傅明:淫秽图片的界定应依据《刑法》第367条的界定,并参考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个人觉得,根据目前网络流传的照片认定,部分照片是达到了淫秽图片界定标准。
■向朋友发送这些照片是否构成犯罪?
傅明:《刑法》在第363条、364条涉及到对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是构成犯罪的;虽然并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但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是向公众传播并不是构成犯罪的要件,朋友间传播,如果传播的文件很多、传播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都有可能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贾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司法解释并没有强调向谁传播,因此朋友间传播照片的确可能涉嫌犯罪。有一点需要注意,个人觉得这次事件牵涉面很广,要区分一般网友和犯罪分子的区别,追究少数人的刑事责任。
■传播200张淫秽图片就会判刑?
贾草:“传播200张就能判刑”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明确规定,传播淫秽图片时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量刑标准并不相同,不以牟利为目的的量刑标准是翻倍的,也就是传播400张以上才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一般公民收到照片后应该怎样处理?
贾草:收到以后不要再传播,立即删除。
傅明:从防范风险的角度来说,一般公民自然不应该去传播这些图片,从道德的角度也应自觉降低这一事件的影响。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杭州政协全会有了律师服务
·
律师还会不会讲话
·
法庭上原告一记耳光向律师
·
美国女教师性侵5名少年获刑6年
·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表态 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
·
从艳照事件看香港法律修正机制
·
也说怎样“关上”艳照门
·
从香港“艳照”事件看网络虚拟社会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