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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挑战与应对
来源:检察日报
2008年02月21日 14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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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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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将于2008年6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律师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对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和取证权进行了完善和强化,这将对侦查工作产生重大影响。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如何更新观念,调整工作策略,成为当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新律师法涉及侦查部分的条文的理解与探讨
(一)会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和职能有了新的变化。
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律师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讯问”之后少了一个“后”字,表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时间的提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那么,律师最早在什么时候可以会见嫌疑人,是第一次讯问前,讯问过程中,还是讯问结束时?从新律师法规定所包含的意蕴来看,应当是整个过程中均可以。笔者认为,律师会见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结束之时,这是通常情况下的一般现象,但如果出现嫌疑人刚传唤到案,律师就提出会见,检察机关能否满足这种要求还有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是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新律师法规定的会见内容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扩大了律师对嫌疑人帮助范围,嫌疑人如果对所托律师足够信任,可以向律师坦承所涉案的全部事实。那么,律师能否给予委托人应对性的帮助,以达到减轻、规避法律责任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律师的职能来看,是允许的,只要不是故意伪造证据、掩盖事实,律师的帮助是不受限制的。
三是律师会见的保障方面。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它强化了律师依法独立办理法律事务,不受非法限制和干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侦查机关不得派员在场,直接干预;不得被秘密录音,间接干预。当然,如果是公安机关正在查办律师涉及的刑事犯罪而依法使用经批准了的技术手段,以及办案机关出于安全而设置的监控手段如录像,应当不在此列。后者是因为,侦查或者监管机关有义务保障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有待探讨的是律师的取证程序,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的取证应当是侦查人员二人,从对等的角度,律师自行调查证据应当是执业律师二人。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是讯问的难度增大,零口供案件的概率增加。律师在侦查中的提前介入,对嫌疑人来说,能够有效地减少检察机关威慑性所带来的恐惧,降低对犯罪事实拒绝供述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顾虑,不排除零口供的案件大量增加的可能。
二是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由于律师取证权的完善和保障,律师在检察机关第一次接触嫌疑人的同时,双方在证据收集的层面上的对抗就已经开始。如果在有同案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尚未获悉同案嫌疑人或者重要证人如行贿人的情况下,律师先于检察机关有意无意地“暗示”或提醒相关人员,从而帮助案件当事人实现串供目的的可能是存在的,这势必会使窝案、串案的办理难度相应增加。
三是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将缩短。
四是成案率将降低、无罪判决率可能上升。由于律师取证权的扩大,取证质量的提高,大量的证据、合理的辩解将可能影响公诉人的指控和法官的裁判,案件不能起诉或者被宣判无罪案件将可能增加。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新律师法实施之策略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要适应新的法律要求,必须在执法理念、策略和方式上进行更大的转变。
一是侦查理念由侧重惩治向平衡兼顾转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应忘记程序正义的呼唤,而后者从某种角度来说尤显重要。
二是侦查模式由人到证向由证到人转变。要坚决地树立证据观念,以证据确立事实,以证据认定犯罪,要进一步完善初查工作,以有效的初查工作夯实决策和侦查运作的基础,实现由证到人侦查模式的转变的需要。
三是侦查重心由讯问为主向抓证据转变。
四是侦查效率由按部就班推进向快侦快结转变。在当前社会基础下,开放、对抗性的侦查模式将以快慢来决定胜负,因此,侦查力量的投入将加大,办案的节奏将加快,才能保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主动性、主导性,才能有效地遏制同案的嫌疑人串供,找到相关的证人收集证言,找到赃款赃物防止转移,否则侦查力量和资源优势将因为效率的低下而消失。因此,要将现行的单兵、小组为单位的办案模式,转化为复合型的、集团性质的办案组合,将外围取证、审讯、技术、侦查一体化,合理地结合起来,用系统论来统筹侦查工作,实现侦查的快速化。
五是指挥决策形式由稳当型向风险型转变。在律师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已经不可能有时间允许指挥人员在搜集到足够的证据条件下的稳当型决策,更多的情况下是要么放弃侦查,放弃战机,要么依据职业判断做出风险型决策,这无疑对侦查指挥人员的决策和运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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