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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立法不应限制企业解雇人的权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年02月21日 14时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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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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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引发了各界人士的激烈争论。王一江认为,劳资关系的基本格局,是由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所决定的;劳动者的长远和根本利益,比如高工资、高福利,只有通过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由此所形成的对劳动力的旺盛需求,才能实现,而不是通过立法。政府最不应限制企业解雇人的权力。如果一个企业不能比较自由地解雇员工,后果就不是简单的提高劳动成本的问题。
拿印度来说,印度劳动立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对雇主解雇员工限制非常严格,300人以上的企业要解雇员工,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王一江说,有次我们去印度正是旅游旺季,酒店房间严重供不应求。同时,这个酒店认识到这是一个有利可图的市场,正在加盖一栋楼,增加房间的供应量。我们问,这个楼几年可以完工?他说已经盖了两年,估计还要三年才能完工。盖一个楼竟需要五年时间?这是为什么?非常简单,他们的工地完全不像我们的工地那样热火朝天,只有稀稀拉拉几个人,8点钟上班,5点钟准时下班,想干就干一会,不想干就不干。实际上,这种劳动状况在印度是普遍的,所以印度的基础设施普遍很差。
同时,因为劳动立法宽松,经济发展带来活力的例子在印度也可以找到。印度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州的立法权很大。例如,安德拉州原来工业基础比较薄弱,工会的力量也比较薄弱,州政府在立法时,对员工的保护相对少一点。联邦政府的立法限制雇主,而这个州的立法限制员工(当然前提是不能违反联邦的法):员工有罢工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公共秩序,不能影响基本的社会秩序,不能影响本州市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结果,这个州的制造业30年来以每年6%的速度向前增长。相反的例子是印度西孟加拉邦州,原来的工业基础相对较强,但是它在联邦立法的基础上加码,把劳动立法搞得更严,超过50人的企业解雇员工就需要政府批准。结果这个州的制造业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以每年递减1.5%的速度向前发展,这个州的工业基础越来越被削弱。
政府立法应该管的是两件事情,一是牵涉到劳动者人身自由、劳动安全这一类的问题,必须坚决搞好。而这主要不是立法问题,而是执行问题。二是政府应该加大力度来管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但是,政府不应该管的是劳动合同当中大部分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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