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近...
·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
城市低保条例今年将修订 涉...
·
律师岗位难求的七大原因
·
版权局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
·
法律“缺位”土地督察机构 ...
·
北京:两限房、经适房上市交...
·
北京律师协会发布警告 律师...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四川在线:两个县委书记丢官...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
·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
粮食现代物流项目管理暂行办...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保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
·
湖南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
·
政府执行力探析
·
新时期利益原则的时代思考
·
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探究
·
浅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
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
·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辨析:法经济学的视角
·
论经济法视域的水权市场法治化
更多理论文章>>
赠阅199张艳照,算不算犯罪?
来源:浙江在线 梁江涛
2008年02月21日 14时3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艳照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今天(20日),北京市公安局首次明确表态,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赠与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传播这些图片,百度日前被点名批评。据悉,包括北京警方在内的全国各地警方,均已开始对网络上的“艳照门”图片进行全面清查。(2月20日 《法制晚报》)
经过批评与整治,互联网上的“很黄很暴力”取得了初步的成效。目前,无论是在百度、谷歌等大型网站,还是一些小型的论坛上,已极难找到不做任何处理的“艳照原图”。但是,不排除有人从已下载了该图的朋友处“借阅”观看。对此公安部门指出,即使不以牟利为目的,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或将图片挂到博客、论坛上,都涉嫌违法。警方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传播者的责任,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而对利用聊天室、论坛、OICQ、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属于淫秽图片的“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显然,这些规定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已滞后于现实需要。
为更有效地打击网上传播非法信息违法行为,维护互联网安全,防止类似“艳照门”事件的再度发生,笔者觉得法律法规应该予以修改。
一是对接受“赠阅”者或接受传播者,也应该视其属于主动性还是被动性,予以追究。就像腐败案件一样,没有行贿者就没有受贿者,对行贿者与受贿者应同责处罚,对非法接受者也应制定相应的处罚细则。这样才能双管齐下,从源头上遏制网络传播淫秽图片等非法信息的违法行为。
二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不能以赠送或传播200张为限。如果这边网上一公布,“赠阅”200张就涉嫌犯罪了,那边手中有图的就拿出199张来送人或传播,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影响更恶劣。应该改变量化标准,按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等定性方式确定罪与非罪。比如向未成年人“赠阅”,哪怕只是一张“艳照”,但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就可以确定其为犯罪行为予以刑罚。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不知道”就不出矿难了?
·
湖北仙桃涉黑案披露:小混混杀黑老大成名
·
罗织罪名 法院竟指导律师取证
·
律师详解“传播艳照违法”
·
律师详解“传播艳照违法”
·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表态 赠阅“艳照门”图片系违法
·
从艳照事件看香港法律修正机制
·
也说怎样“关上”艳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