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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灵异音像制品监管应分级细化
      来源:法制日报  陈绚   2008年02月21日 14时3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教科文体 
 “恐怖灵异”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媒体要自律,传播要讲道德,传播法律制度要健全和完善等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近日发生的两起新闻又引发了人们的议论,一是“艳照门”事件及网友们倡议自觉抵制此类网上传播;二是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管理司对“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进行查处,引起了社会上对“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在概念上的讨论。对于上述新闻,前者背景比较复杂,但从现有的信息可以判断,艳照传播不排除有人故意暴露隐私,以达到伤害要挟的目。而多数网友开始以看热闹心态进行拷贝传播,到后来有意识地自觉抵制,这是一种醒悟,一种人性的觉醒,是网络社会道德的进步。

  就后者而言,作为传播管理部门的新闻出版总署开始对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进行查处,是管理方面的进一步作为,无疑是应该肯定的。因为传播恐怖灵异内容不但在客观上给青少年以诱导、“指南”作用,更是对青少年的价值观和思维、行为方式的不良渗透,使青少年逐渐偏离正常的轨道。因此,限制恐怖灵异内容的传播也应成为传播行政管理的重点。

  但是在我国的传播管理中有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一是传播监管应该细化和分层次。这是一个不但要管还要管好的问题。这其中包括许多问题,如传播对象的细分,因为正如前面所述,有些不健康的内容主要是对青少年有害,只要针对音像店进行销售对象管理就行了,禁止销售给未成年人。同时,如果发生类似的个案就查源头,狠罚严处。但如果管理单位一说严查就禁止上货架,使其正常的生意也做不成,似也没有必要,反会使音像销售人员产生逆反心理,和管理人员打游击,你查我撤,你走我卖,情况更坏。前几年我国发生过夫妻在家看光碟被抓事件,引起社会性大讨论,人们认为有些事成年人都能做,难道不能看?如果这样的内容传播对成年人进行限制,从道德上来说是虚伪的,从法律上来看是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这其中孰是孰非已经很清楚,管理者应从中吸取教训。

  还有就是内容区分的细化,这个问题管理部门已经考虑到了。我注意到新闻中报道管理部门强调,要分清“恐怖灵异类”

  音像制品和中国传统神话故事、魔幻故事、科幻故事是有本质区别的。事实的确如此,《西游记》、《封神榜》、《聊斋》等中国传统神话故事,具有较高的文学性、艺术性和思想性;而《哈利波特》、《长江七号》等着力点在魔幻、科幻方面,有利于增进未成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对于这些文学作品是不应禁止的,毕竟,“泼洗澡水不能把孩子也泼出去”。因此,对于管理部门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拿出内容管理的标准来。前几个月也发生过有人状告电影院和广电总局,起诉者认为广电总局行政管理不作为,没有对电影内容分级,使他一个成年人没有看到“色戒”完整版。这个起诉虽然被法院驳回了,但这向管理者传递了一个信号,就是在内容管理上要有所行动,有所作为,管理理念要跟上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步伐。

  二是要促成管理手段和组织的多样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有效管理。这主要是有些情况是行政管理力量所不及的,对于这些领域要运用社会组织和力量进行有效防止。如针对青少年观看不健康的内容而言,要么在小音像播放点,要么是在家里偷偷看,当然现在更多是通过网络,但不论哪里,网络都是有传播地的。这就需要全面地管理监督,而不是仅仅查处音像店就能解决的。

  因此,在传播渠道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对传播活动行政管理的合理和行之有效是对管理者智慧的考验。要在文化多元、价值观多元的今天,始终保持主流文化的影响力,就必须更加细致地研究日益复杂的大众传播,并针对不同媒介制定更为细致的管理规范措施;并谨慎、科学地使用手中权力,使得大众传媒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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