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地方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酝酿出台
·
最高法:提倡当事人自愿化解...
·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表态 赠阅...
·
证监会20日颁布实施新准则...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于近...
·
《烈士褒扬条例(征求意见稿...
·
城市低保条例今年将修订 涉...
·
律师岗位难求的七大原因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
·
深圳拟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人...
·
北京下发《关于规范境外机构...
·
深立法保障妇女权益:离婚无...
·
武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 女...
·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
·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
·
河北唐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
南宁市开展实施“城乡清洁工...
更多立法动态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深圳市粮食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
吉林省个体工商户雇工工伤保...
·
北京市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
·
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退出支...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南...
·
陕西省内部审计规定
·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刑法再修改的理念与规则――以现今的议论为根据
·
政府执行力探析
·
新时期利益原则的时代思考
·
高校教师聘任合同探究
·
浅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
论中国机构投资者制度构建与证券市场国际化
·
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问题研究
·
确立我国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的立法研究
·
商事登记法律性质辨析:法经济学的视角
·
论经济法视域的水权市场法治化
更多理论文章>>
冀出台规定:非医学需要不得鉴定胎儿性别
来源:法制日报 曹天健
2008年02月22日 14时1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胎儿性别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今天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据介绍,河北省出台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按照该规定,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该规定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杭州一律师诉沃尔玛歧视国人
·
顺德:申请民事法援律师由你挑
·
安徽律师状告司法厅一审败诉
·
许霆案重审公诉材料有新内容 律师对判决有信心
·
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
甘肃:将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等行为实施监管严惩
·
陕西:医务人员透露或暗示胎儿性别为非法鉴定
·
从“胎儿写真”谈谈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