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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出台规定:非医学需要不得鉴定胎儿性别
      来源:法制日报  曹天健   2008年02月22日 14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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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性别”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记者今天从河北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已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据介绍,河北省出台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保持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按照该规定,因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是否需要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妊娠妇女居住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医疗保健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是指除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该规定要求,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妊娠妇女及胎儿健康的;(四)因离异、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在手术前查验其居民身份证和前条第二款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和有关证明,并登记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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