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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不可“私闯民宅”
      来源:新华报业网  邓学志   2008年02月22日 15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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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烟”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妻子督促丈夫、孩子监督老爸,“烟民”们要注意了,今后再在家中吞云吐雾,其行为可能在小区公示栏内曝光……昨日,为响应“无烟奥运”,重庆市健康教育所在南岸区、江津区试点无烟区。(2月20日重庆时报)

  应该说,吸烟不仅对自己有百害而无一利,而且“二手烟”还会危害家人的身体健康。所以,在打造“无烟区”活动中,将家庭作为“无烟区”的一个部分,不能不说是出于善意。然而,公民吸烟既不违法也非有违公共道德良序,家庭也毕竟是一个私人的场所。我们可以动员妻子来督促丈夫、孩子来监督老爸,但是,在小区公示栏中对在家中吸烟的烟民进行曝光,却有“私闯民宅”之嫌。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还没有禁止公民吸烟。换句话说,吸烟也是公民的一项权利。打造无烟区尽管非常必要,但不能以剥夺公民吸烟的权利为前提。只要不违法,家中也是公民可以“为所欲为”的私人所在。在公共场所当然不能吸烟,因为会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然而连在绝对是私人空间的家中吸烟,都将被在小区内“公开示众”,还能在哪里吸烟?

  况且,在公共场所对烟民进行曝光,也有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嫌疑——既然吸烟是公民的权利,既然是在家中,就不应该被公开曝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要法无禁止,哪怕是陋习,我们也应该要保护。进一步地说,即使烟民要戒烟,也应该是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而不是在众人指责的压力下进行。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诸如此类的“全民性活动”走极端的现象。理性地说,开展“无烟区”活动,大者而言,是对健康生活理念的一种倡导,是对社会成员身心健康的一种关爱方式;小者而言,是强化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使他人免受二手烟毒害的一项具体的举措。但是,这并不意味就要处处无烟、时时无烟,甚至连在家中都不能吸烟。如果真的要实现这个目的,其实根本不需要如此费事,将全国的烟厂关闭就是了。

  套用一句流行语,在打造“无烟区”活动中,一个“基本原则”应该是,家庭内的事家庭管,家庭外的政府管。对公共场所,我们理应要出台刚性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如果人性化点,仍要在适当的地方设立吸烟区;而对于家庭,能做的,只能是宣传动员甚至发动其家庭成员督促烟民减烟直至戒烟。一句话,打造“无烟区”,还是别“私闯民宅”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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