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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听证管理办法
      来源:天津日报  张新民   2008年02月25日 11时05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 
 “听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为规范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听证工作,推动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日前制定并推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听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五个事项须依据管理职权进行听证:(一)起草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送审稿;(二)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三)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四)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或者市国土房管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该《办法》还明确,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应当进行听证的项目包括六个方面:(一)当事人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二)当事人被处以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处罚,要求听证的;(三)拟订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四)拟订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五)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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