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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协建言国务院:加强医院法制教育
来源:腾讯新闻 宗一多
2008年02月26日 13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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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1日,一起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悲剧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孕妇李某和腹中胎儿死亡,之前李某的同居者肖某拒绝手术签字。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经历过手术,都知道医院出具格式化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所列举的可能发生的手术意外和并发症,有的十几项甚至几十项。大多数人会无奈地签字。如果不签,是不是意味着患者或者其家属后果自负?而签了,是不是医院就没有责任了?记者采访相关专家得知,答案并非如此,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是医院的“免责单”,医院告知不全或者虽然告知完全但治疗过程有过错,仍须担责。
[悲剧]
拒签知情书,终结两条生命
2007年11月21日下午,怀孕9个月的李某因呼吸困难,被同居男友肖某送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其间医院因考虑挽救母子生命,建议剖宫产手术,但肖某由于不相信医生而拒绝签字,手术未能施行。当晚7时25分,李某因病情危重,救治无效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强烈轰动,肖某、相关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及带来的后果成为社会各界争议的热点。
针对媒体报道的这一过程,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委员会认为,“及时抢救,孕妇李某不一定死亡,而胎儿则完全可以存活,因为李某入院时,其腹内胎儿胎心正常。”该委员会主任王金宝律师说,虽然肖某签有“拒绝剖腹产手术生孩子,后果自负”,以后也多次拒绝,但医院决不能以此作为不采取剖腹产手术的理由,医生及医院领导有权自主决定抢救措施,更有义务立即实施剖腹产术,其反复动员肖某签字、医院内部层层汇报、再向卫生局领导请示以及通知110民警到场等行为,都是严重延误抢救时机的过错行为。
王金宝说,抢救急危患者不必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院方及卫生行政部门以肖某拒绝签字来免除其对孕妇以及胎儿死亡应承担的责任,显然是对知情同意制度的严重误解。正是这种法律理解上的严重失误,导致了两条生命的终结。对于孕妇的死亡,院方应承担次要责任,至于胎儿死亡,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法律业务委员会认为,该案例集中反映了我国卫生行业一些从业人员,存在不懂法、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甚至误读法律的状况。为此,他们专门上书国务院,建言加强对卫生行业的法制教育。
[专家]
知情同意书不是医院的“挡箭牌”
在这一轰动全国的事件中,核心人物??孕妇男友肖某由于对医生的不信任,直到最后一刻也没有在“手术协议书”上签字。那么这张手术协议书,对于重病的孕妇李某,真那么重要?这张薄纸的存在,是为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还是为医院日后推脱责任后路?
“同意书”只是文字记录
“手术知情同意书”的分量真有那么重吗?事实上,并非如此。
知名医药法学专家、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田侃告诉记者说,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术前知情同意书制度,是为了保证患者的知情权,让医院把手术的做法、可能带来的后果等情形向患者讲清楚,让患者有个心理准备,这也是给患者选择的机会。因此说,术前知情同意书只是一个文字记录,而告知过程,其实是一种通过规范的方式进行事先告知的程序,这也是行政法规的要求。手术知情同意书,并不是日后医院免责的“挡箭牌”。
“同意书”不具备免责力
手术本身就存在风险,医生也很难做到让每一个患者起死回生。但如果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过错,也会因为患者签订了一纸告知同意书就后果自负吗?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说:“这是不正确的。”
王金宝说,医院只有在尽到告知义务的前提下,在手术治疗过程中,还必须没有任何过错,这样才能够免除责任。如果医院对患者没有告知,或者告知不全,仍然难逃责任追究。
他说,有很多手术以目前的科学水平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的,如果医院把这种风险恰当地说明了,应该算是尽到了告知义务。反之,没有告知,或者手术意外或者手术并发症,医院没有告知完全,那么医院就是有责任的。此外,就算医院尽到告知义务,如果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并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那么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手术同意书不具有免除因医务人员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王金宝举例说,南京一患者因为胆囊切除术需要动手术,医生术前进行麻醉术,并告知患者麻醉有可能出现意外,严重情况下患者可能出现植物人状态。结果,术后患者不幸陷入了植物人状态。他接手此案后发现,医生行麻醉术时用药过量,使得患者脑部缺氧状态时间过长,最终导致患者成了植物人。因为医生出现过错,即使医生在术前告知了该风险的可能性,但同样必须担责,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100多万元。
王金宝说,目前对于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的赔偿范围和数额,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司法实务中也是个难点和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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