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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规定:检察官不但控罪还要向罪者追偿
      来源:法制网  游春亮 陈卓文   2008年02月27日 09时2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公益诉讼”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今年将稳步开展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这是该检察院检察长陈武近日在向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透露的。

  据陈武介绍,去年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探索建立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9起破坏电力设施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除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外,还代表国家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国家和集体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80多万元。

  记者了解到,该市首宗针对因破坏电力设施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去年8月由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2006年10月至2007年4月间,廖康、廖威两名犯罪嫌疑人伙同他人在萝岗区九龙镇均和老街等地先后三次盗剪正在使用中的电线,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修复鉴定总值共计人民币4796.59元。

  针对去年萝岗区部分地理位置偏僻地区破坏电力设备案件频频发生,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而供电部门往往怠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办理此案的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向因此案受到损失的广州萝岗供电局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指出,作为国有电力设备管理者的供电部门,应积极保护直接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并督促该局尽快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向非法破坏国有电力设备的犯罪分子要求民事损害赔偿,挽回国家财产损失。

  接到此意见书后,广州萝岗供电局遂向萝岗区人民法院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廖康、廖威二被告赔偿电线价值及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8959.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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