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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选举素质巩固民主成果 澳门拟修订选举法
      来源:中新网   2008年02月28日 10时1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选举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据澳门日报报道,面对明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双选举”,澳门特区政府决定不向中央建议修改《澳门基本法》关于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的附件,但会技术性修订三部选举法律。取消选民证、提高社团登记成法人选民的门坎、贿选案受贿者可“将功赎罪”等都是重要的修订建议。

  特区政府认为,澳门首要任务是提高选举素质,巩固民主成果——规范选举行为,完善选举制度,加强打击贿选,保证选举的公开、公正、公平和廉洁,为今后循序渐进发展民主打好基础。

  咨询期至3月31日

  特区政府27日公布了题为《努力提高选举质素,稳健推进民主发展》的修改《选民登记法》、《行政长官选举法》、《立法会选举法》咨询文件,咨询期至3月31日。

  特区政府表示,澳门回归8年多以来,民主发展是前所未有的,充分说明了根据《基本法》和澳门实际情况所确立的澳门特区选举制度是适宜的。但承认,在贯彻落实《基本法》有关规定,推进民主过程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上要求打击贿选的呼声强烈。

  因此,特区政府总结了特区成立以来历次选举的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和考虑到廉政公署和相关执法部门的意见,也研究和参考其它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而提出了这次的咨询文本。

  满17岁办选民登记

  咨询文件维持合资格居民仍须办理选民登记,而且规定至少一次亲临办理,但就创设为年满17周岁的合资居民提前办理选民登记的机制,使其于年满18岁时自动成为正式选民。取消选民证,将来选民可以用智能身份证确认选民身份。

  改变现在以选民登记编号分配选民投票地点的做法,改为按照选民申报的常住地址分配投票地点,一方面方便选民投票,另一方面防止选民证被不法使用。

  社团满7年方成选民

  咨询文件提出了社团至少成立满7年才可登记成法人选民,比现在成立满3年即可申请登记高出一截。

  同时,针对“咸鱼社团”、法人选民到选举时“翻生”等情况,建议设立法人选民定期评审制度,法人选民要在一定期限内向确认界别利益的委员会提交活动报告,社团也须每隔一定年期接受一次相关委员会的审议。

  受贿选民可将功赎罪

  咨询文件建议增加对贿赂候选人或准候选人入罪的规定;建议设立“将功赎罪”机制,受贿选民如能挺身举报及出庭作证,可减免刑责或不予起诉。

  澳门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指出,澳门回归8年多来,先后制订了三部选举法律,构成了较为完善的选举法律体系,并不断扩展民主政制的实践。

  因此,特区政府虽然不建议修订《基本法》两个附件,但不等于澳门政制是“原地踏步”或“在2009年写上‘顿号’”,民主的发展也非等同于增加选举议席。陈丽敏重申,澳门在发展民主方面,首要是提升民主的素质。

  陈丽敏强调,咨询方案主要适用于明年“双选举”,至于澳门未来民主政制的发展,特区政府会创设机制,鼓励社会各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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