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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理应与保安公司解除“收养”关系
来源:新京报 十年砍柴
2008年02月28日 15时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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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经办保安公司,伤害的是政府公信力这一“公共牧地”,伤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让整个公安队伍为某些保安的违法行为背黑锅,何苦来哉。
有关保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负面消息,屡见报端。这类滥用暴力的保安,既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自行聘用的“黑保安”,也有由公安部门经办的保安公司聘用的“白保安”。可见保安是“白”还是“黑”并非其能否守法、能否规范保安行为的决定性因素。
现在看来公安机关有希望解除和保安公司的“收养关系”,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保安服务条例(草案)》中,明确规定公安部门由“经办保安服务”转为“监管保安服务”,(《新京报》2月26日报道)且这一转变是公安部自己提出的。这一主动让“养子”出家门,解除“收养”关系的举措是明智的。
政府执法部门的一切行为只能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场上,当裁判的人必须遵循回避原则,这是常识。保安公司由公安部门经办,那么当保安与他人引发冲突和纠纷时,必定会将来处理的警察置于尴尬的境地。政法机关不许办公司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公安、检察、法院这些部门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不会因为涉及自身的利益而有失公正。假如一个法院经办的公司欠了一个人的钱,债主有充足的信心去法院打官司吗?哪怕是审判方并非那个公司所属的法院。同理,如果一个人在商场里无辜被公安部门经办的保安公司的保安打了,无论警方自认为处理如何公正,挨打的人都可能怀疑警方偏袒保安。
公安部门经办保安公司,当然有一些利益,但这些利益多数归某些部门、某些人所享有,而伤害的是政府公信力这一“公共牧地”,伤害的是整个公安队伍的形象。让整个公安队伍为某些保安的违法行为背黑锅,何苦来哉。
政府从具体的经营活动中退出,回归到中立的角色,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需。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就行了,别的事不用插手。所谓监督、管理实质上就是一种服务。在保安市场中,公安部门无权以“监管”之名,行“垄断”之实。只有公安部门完全退出保安市场,以中立的监管者的身份面对所有的保安公司,才可能做到公正无私。只要在保安公司、保安人员的资质以及日常运行等方面加强监管,由谁来经办保安公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法律法规能否得到严格的执行。
公安部门解除与保安公司的“收养”关系,保安市场不但不会加剧混乱,反而可能因此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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