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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免罚”是“执法人性化”?
      来源:红网  张嵩   2008年02月28日 15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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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违免罚”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日前,武汉召开全市城市管理工作会议,会议部署了该市今年城管工作重点,今后,对于初次占道经营、出店经营等轻微违法行为,将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免于处罚,但是必须签署承诺书,第二次违法就要接受处罚。(2月27日《长江商报》)

  对于武汉市城管实行“首违免罚”,不少人赞誉此举为“执法人性化”。然而,笔者仔细一想后,不禁生出些许疑问:“首违免罚”果真是“执法人性化”?

  首先,“首违免罚”并不是城管对行政相对人的恩赐,而应该是城管执法的应有之义。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免予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等制度,因此,执法者在执法时就应该区别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初犯还是累犯等具体情况。所以,“首违免罚”是城管正确执法的表现,是对过去“有错必罚”的错误执法行为的一个修正。

  其次,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这是法治建设的基本体现和要求。我们现在缺乏的不是免罚,而恰恰是依法。一个现实是,我们身边经常有乱罚和免罚现象出现,这除了有人在钻法律的漏洞外,更重要的是由于一些执法者法治意识的淡薄,以及自由裁量权过大、不依法办事所致。在这样的法治建设现实环境下,我们迫切需要的不是“拿法律送人情”,而是要做到最基本的“该罚必罚”、“不该罚必不罚”。

  其实,“人性化”与“执法”并行不悖,讲人性化不需要靠牺牲法治,而讲法规也不是违背人性化。立法、执法和守法都是为了维护绝大多数人利益的,如果容忍、纵容极少数人去违法,那就是对绝大多数人的不人性化。事实上,对违法犯规的人如果不依法办事,而以人性化为由予以免罚,那不仅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也是对其本人不负责任。同时还使得某些人本来就不强的法治意识更加弱化,这能说是合乎“人性化”的吗?

  城管与市民之间的不和谐,其根本原因是不依法办事,如果城管真正能够按照规定去整治市容,对整治工作常抓不懈,而不是一会儿放任又一会严打,也不是把日常管理工作异变为几次美化市容、迎接检查的突击行动和形象工程,也就不会有仓促之下的粗暴执法。再有就是要做好源头工作,比如给那些小商贩提供小成本创业的平台等,这样当然会比免罚操作起来难度要大些,但其效果却会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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