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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拒收残疾人
      来源:新华网  王海鹰   2008年02月29日 09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残疾人”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草案)》近日已经山东省政府原则通过,这一被称为“把更多阳光洒在残疾人身上”的草案明确规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山东省目前有各类残疾人569.5万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均就业率为79.9%。为保障残疾人的社会权益,这一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根据这一草案,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可以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向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据了解,《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将以山东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并于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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