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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一律师起诉国家发改委
来源:燕赵都市报 李家伟
2008年02月29日 14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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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信息产业
“
漫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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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社会关注的手机漫游费价格听证已经尘埃落定,但余音未绝。因为认为国家发改委在此过程中存在程序漏洞,并且“估算”出来的漫游费成本来决定价格只能是笔“糊涂账”。近日,沧州市一律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递交起诉状,请求判令国家发改委履行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进行成本监审、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
■请求公开成本监审报告
1月13日,沧州市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皮德智向国家发改委发出了请求公开国内漫游通话费成本监审报告的请求书。皮德智律师在请求书中请求国家发改委依法公开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成本监审报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部分除外)(本报曾于1月15日予以报道)。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直至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举行,国家发改委未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成本监审报告进行公开。
2月17日,皮德智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书面答复。答复称:“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举行前,我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定价成本独立开展了评审工作。评审报告送交全体听证代表,社会中介机构代表在听证会上介绍了成本评审工作过程和结论。会后,有关新闻媒体做了报道。”
■成本监审由社会中介进行
针对国家发改委的答复,皮德智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移动电话国内漫游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依据《价格法》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七条一款“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的规定,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是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前置程序,其成本监审报告中的移动通信经营者国内漫游通话成本核减情况及其理由、国内漫游通话成本核定表、国内漫游通话定价成本应当是调整漫游费价格的主要依据。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显然“社会中介机构”不具有成本监审的资质。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需要举行价格听证的,必须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应提前印发听证代表”的规定,皮德智律师认为,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举行之前,国家发改委必须对漫游费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报告必须在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听证会举行之前印发给听证代表,本次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价格调整因未经成本监审涉嫌程序违法。
■漫游费怎能基于“估算”?
除此之外,皮德智律师还提出,姑且不考虑“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移动通信漫游费通话定价成本报告》本身资质的违法性,其评审结论指出的“由于技术上的困难,目前无法准确计算漫游费通话成本,采用估算方法得出漫游通话成本稍高于本地通话成本,对于一般地区而言,平均高出的幅度(上限)为0.0485元/分钟”也是错误的。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漫游费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移动通信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漫游费合理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核算,与漫游通话无关的费用,都不得列入漫游费定价成本。如果移动通信经营者由于技术上的困难,无法准确计算漫游费通话成本,那漫游费就成了“巧立名目”。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等移动通信经营者不能提交漫游费成本资料,国家发改委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甚至取消漫游费收费,而不是默许“社会中介机构”采用估算方法得出的结论。
2月25日上午记者得知,皮德智律师已经将起诉状寄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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