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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首次为自愿认罪的被告指定律师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8年02月29日 14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指定辩护”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长期以来,法院只为有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指定律师进行辩护,为了进一步保护自愿认罪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出台新规,要求法院为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指定律师。记者昨日获悉,本市昌平法院首次为没有聘请律师的两名自愿认罪被告人指定了律师,并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7年7月至10月间,于永安在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北街其经营的三禾生康体休闲中心内,组织多人在该中心内从事卖淫。徐莲波明知于永安在组织他人卖淫,仍然协助于在该店进行日常管理及收取嫖资。该案被起诉到昌平法院后,经过讯问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

  昌平法院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两个认罪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指定的辩护律师提出于永安在被捕后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该辩护观点被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认为,于永安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徐莲波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于永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于永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徐莲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

  据悉,此案是北京市法院适用新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自愿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的首例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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