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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公路收费乱象要审计更要立法
来源:法制日报 杨扬
2008年02月29日 14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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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
“
公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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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7日,国家审计署公布了《18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审计发现,部分收费公路管理问题突出。一些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随意扩大通行费减免范围,导致“特权车”、“人情车”问题突出;少数收费公路管理部门机构臃肿,人员收入偏高,通行费收入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开支。其中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政府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
把公路收费情况纳入审计范围,通过审计来加强对公路收费的监管,应该说是对社会舆论的一种及时回应。长期以来,我国收费公路相对过多过滥、许多公路过了还贷期依然还在收费等问题由来已久。其中公路乱收费等诸多乱象的存在,不仅直接增加了司机的交通运输成本,而且也成为了严重阻碍与制约全国市场协调发展的“拦路虎”。对此,近年来不断有新闻媒体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公路收费问题口诛笔伐,并要求将其纳入审计范畴。
然而,由于公路收费往往直接牵涉到各种巨大的经济利益———某些收费公路在某种程度上俨然是某些地方政府与利益集团的自动取款机,由于政府权威部门对此问题一直缺乏更为细致与系统的整改、惩罚措施,由于审计本身的范围相对有限———目前只审计了18个省市,这些年来,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意见纷纷,虽然审计署已连续两年开始了审计,但各地公路收费的乱象依然丛生,审计披露的各种数据依然让人触目惊心。
公路不仅是国家经济的大动脉,而且本身也是非常重要的公用民生事业。正因为如此,如今许多国家与地区都在不同程度上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国家法律层面坚决禁止那种凭借自然垄断地位而肆意损害民生、牟取暴利的行为。比如美国,虽然是世界上高速公路最多的国家,但其收费公路所占比例却少之又少,因为早在1956年美国就通过了《联邦资助公路法案》,确立了州际高速公路投资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按照9:1的比例出资,避免了市场化融资的功利性侵扰,从而使公路的公共产品特性得以最大限度的保全。
当然,我国有自己特殊的国情,不能全盘照搬别人的做法,但多年来,由于我国公路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本身尚未完善,各种政策大于法律、以地方规定取代法律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严重制约了各地物流的快速、便捷流动,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司机与民众的正常权益。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社会流动性的日益增强,随着政府财政收益的日益增加,我们完全有必要也有能力,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从更高的层面来规范与约束公路的收费情况,最大限度地还原与保障公路的公共属性。
从这个角度来看,要想尽快终结目前这种公路乱收费的现象,不仅需要审计署这种及时的审计,需要社会舆论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共同关注,也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制度层面确定公路收费的“适当”与“非暴利”原则,还原公路公益与公共产品的特质。同时,对于那些因为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收费的公路,应该制度性地要求有关方面定期、及时、全面公布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从而从程序上、形式上确保公路收费本身的公开性、透明性,减少各种收费乱象存在与发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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