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律评论
-> 正文
— 新闻焦点 ———————
■
·
江苏:出台办法明确界定性骚...
·
民革中央提案:尽快制定《反...
·
保安条例多项条款成焦点 专...
·
《节约能源法》将生效 建设...
·
全国首家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
·
人大常委会有望通过水污染防...
·
我国着手修改残疾人保障法以...
·
建筑节能条例即将颁布 建设...
— 本周法律评论热点 ———
■
·
新京报:高中生嫖娼后举报:...
·
辩冤白谤的机制
·
20余女教师被令作陪,“陪...
·
中国法院网:“撞伤不如撞死...
·
红网:7旬女贪受审撕裂多少...
·
华商报:法官也上访,还怎么...
·
四川新闻网:杨代莉案告破,...
·
城管执法的七大现实困境
更多法律评论动态>>
— 新法速递 ———————
■
·
成都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
·
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
·
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
·
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电信资费...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展建筑安...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雨雪冰...
·
河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更多法律法规>>
— 最新论文 ———————
■
·
不作为侵权行为发展趋势研究
·
论英国早期的律师制度
·
美国少年法院运动的起源与展开
·
中德对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承认之比较
·
体育赞助项目管理缔约问题研究
·
西方国家的量刑建议制度及其比较
·
涉外案件司法文书电子送达条件分析
·
司法过程中的商谈与诚信原则
·
论医疗告知义务――以经济学和法学为视角
·
不动产交易信息披露义务研究――基础框架的设定
更多理论文章>>
许霆可以说着玩我们必须认真听
来源:东方早报 王琳
2008年02月29日 14时5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
许霆
”相关资料:
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许霆盗窃金融机构一案无疑已成为当下最受关注的“影响性诉讼”。我虽与多数网友一样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认同,但我却认为对此案的检察官,以及一审和再审法官不应作过多苛责。法学专家之间的重大分歧,律师群体在两个多月后仍无法就罪与非罪、此罪或彼罪取得共识,已充分说明这确实是一个存在争议的疑难案件,它既关乎司法对颇显无辜的许霆的公平待遇,更考量在面对体制之弊与立法之失双重挤压之下的司法技巧。
相比一审裁判结果来,公众对辩方事无巨细的关注远远超过了对控方的瞩目。许母的短信,许父手中的法律书以及律师的轮椅和许霆在庭上的“冷幽默”,乃至许霆少时的一张黑白照,纷纷成为媒体的焦点或花絮。
从昨日《南方周末》披露的庭审实录来看,控方在再审中的表现堪称精彩(尽管我并不认同他们的公诉意见)。他们不仅在庭审中与辩方律师舌战,也试图通过主动回应之前广为流传的质疑与批评,来说服庭上和庭下的裁判者。而在再审之前,我们在公共媒体上,对于他们几乎一无所知。
尊重但不屈从于舆论,不为推诿卸责而大打太极,不为逞口舌之快而参与媒体嘴仗,却选择将道理述于法庭、将法条释于公开,是司法官职业操守之要求。这样的职业素养虽然不能与具体个案的关注度成正比,但在中国的司法生态中已属难得。
而不少媒体为追求案件的一波三折、转承启合,于再审报道的议程设置上过分突出许霆的自辩,一些媒体不断抨击许霆的法庭“冷幽默”,并倡言拒不悔罪的许霆理应被从重处罚。但评论家们似乎忘了,对被告人的司法保护,得到更多尊重和认可的法治原则并非“悔罪求轻”,而是“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能从严”。不悔罪并不构成任何从重处罚的理由,如若不然,支撑刑事司法的辩护权就无以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因舆论而时有时无,也不应慑于“拒不悔罪就从重”的司法潜规则而时隐时消。在法院的终审判决未曾下达之前,有谁敢断言许霆的自辩就是狡辩,而控方的指控就不是“狡控”?因此,至少在目前,我们对许霆的自辩没必要排斥,就像我们不能排斥控方的指控一样。
更应为我们这些看客关注的是,即便许霆在庭审中些许说辞确属狡辩,也是他作为被告人应有的法定权利,许霆可以“说着玩”,但我们应该认真听。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匿名
│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留言须知>>
进入论坛>>
[ 相关新闻 ]
·
警方破获一农民工讨工钱被包工头残杀抛尸荒野案
·
江西提出建立节假日教育机制
·
重庆廉政建设预防与惩处并重
·
白皮书:截至2006年底中国执业律师超130000人
·
许霆律师称呈报最高法院是不小的胜利 有望无罪
·
许霆案应定性为“无效交易”行为而非“窃取”
·
许霆案律师“另类辩护” 刑法63条或为重审解困
·
许霆被判无期案:成文法之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