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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浏览艳照的法律已经失效
      来源:东方早报  杨涛   2008年02月29日 14时5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其他主题 
 “艳照”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继春节前夕吉林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艳照”,“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后,据《海南特区报》报道,海南公安厅有关人士也向媒体表示,吉林警方的提醒是有法律法规的依据的。

  那么这个依据是什么呢?原来,1997年12月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否则就可能:“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这一规定已经不能作为执法的依据。因为2005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查阅淫秽信息已经不再规定为是违法行为。公安部的《管理办法》是1997年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是2005年制定的法律,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理,公安部门执法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管理办法》。如今,没有一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查阅淫秽信息是违法行为,公安部的《管理办法》其实已自然失效,至少涉及查阅淫秽信息的这一条已自然失效。

  吉林警方也许认为,只要这一法律并没有被废止,那么就可以适用。然而事实上,法律效力的废止有两种,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明示废止是指在新法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废止旧法;默示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废止。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等办法解决矛盾,旧法被新法“默示”地废止。显然,《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关于查阅“淫秽、色情”是违法的规定,已经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出台而效力废止,并不需要专门的立法机关明确来废止这一规定的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明显相冲突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公民无法诉诸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查,从而宣布其无效,而只能向全国人大和相关行政机关上书,要求进行审查或者主动撤销,而这种形式由于不具外在强制性等种种原因,难以撬动对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有效的审查。司法审查机制的缺失,导致有些执法机关经常利用事实上已经废止或者无效的规定来侵犯公民的权利,这无疑是法治建设的一大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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