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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完善公司债券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证券报  宋一欣   2008年02月29日 15时02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证券期货 
 “公司债券”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回顾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金融市场的融资特征,1996年以前,企业融资主要以银行贷款的间接融资为主,以资本市场为辅,1996-2005年间,企业融资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而2006年以来,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同时,企业融资结构中债券的比重有所上升。伴随着新一轮证券市场牛市的到来,中国债券市场交易平台趋于完善(证券交易所内债券市场与银行间的债券市场),债券品种亦出现多样化(与股票相结合的可转换债券,与权证相结合的可分离债券),而债券市场本身的特征亦从卖方市场全面转向买方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尽快完善公司债券法律制度成为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

  1993年国务院颁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后,初步规范了企业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十多年以来,企业债券市场所依赖资本市场的环境、工商企业发展需求、监管机关的监管目标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尽快重新修订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虽然中国证监会在2007年8月14日颁布了《公司债发行试点办法》,截至2007年年底,一共发行三只公司债,即07长电债、07诚通债、07华能债,但这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和企业的需要,何况局限于上市公司。

  应当将企业债券发行对象与方式,从有银行担保债、大型企业债向无银行担保债、中小企业债转化。为了防范企业债券担保风险,中国银监会下文要求银行原则上不再为公司债券出具担保,而中国保监会也要求保险资金不得投资无担保的债券。但实际上,无银行担保的债券还是可以根据《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发行经过信用评级的信用债券、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品的抵押债权或质押债券、第三方机构和企业不付息的担保债券,同样是可以吸引大宗资金购买债券,成为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持有人。同时,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工商企业据统计有数十万家,而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既有信用,又有抵押、质押、担保能力,更有发债的冲动,具有发债能力的工商企业不应单单是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或者大型企业,应当把广大中小企业、民营企业、非上市公司纳入发债的视野。但这一切都需要改变现行法律中某些过时的规定,完善市场条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和中小企业发展。

  如果扩大发债企业的范围、方式、对象,那么,需要改变原有政策和规定:其一,放宽发债的要求,不宜如目前净资产条件、净资产年限要求很高的状态。其二,完善债券发行所必需的信用评级体系,用市场化的征信手段去解决发债的市场问题。其三,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允许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浮动化,从根本上消除非法集资行为的基础。其四,完善相应的交易平台,如同建立股票市场的场外柜台系统一样,非上市公司的企业债券也应当有相应的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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