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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通过大会审议
      来源:中广网  沈丽琼 方正伟   2008年03月03日 09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立法”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胜利闭幕的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据悉,今后,贵阳市制定立法规划将公开征求市民建议,而1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提出法规案。

  据介绍,制定地方性法规是法律赋予贵州省会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2001年贵阳市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决定”,对贵阳地方立法程序和有关事项作出决定。但随着地方立法工作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从《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活动的要求来看,需要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的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地方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的程序以及有关事项,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贵阳地方立法工作,特制定此《条例》。

  据悉,此次通过审议的《贵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共分为7章45条。《条例》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立法项目、立法建议,具体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同时,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此外,《条例》规定:法规草案修改后的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布,同时分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专家征求意见。按照规定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机构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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