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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新法规今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为2000元
      来源:新华网  贾楠   2008年03月03日 09时2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个税”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自2008年3月1日起,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等一批新法规和部门规章正式施行,将对公众的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为2000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这一调整,既贯彻落实了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也体现了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意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条例还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应对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

  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公布 确保将储备糖用于救灾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公布的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目的是确保将储备糖用于抗灾救灾,确保储备糖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好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

  该办法规定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在中央储备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对中央储备糖的入储及加工、在库、轮换、出库和动用、质量等各个环节作出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

  4单位联合通知:规范执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行为

  4部门规范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查询、冻结、扣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4个单位联合发出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3月1日起实施。 

 通知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时,必须出具相关证件和有效法律文书;对于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的集中交收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结算互保金、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和网下申购资金账户内的资金、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立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内的资金一律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以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也不得冻结和扣划;对于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收程序完成之前,豁免冻结、扣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证券的冻结期限为两年,对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在续封时仍然是两年和六个月。通知还规定了要求冻结、扣划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之间因冻结、扣划事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机制。   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航空公司整体支出水平会下降

  民航总局自3月1日起实施民用机场收费改革方案。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民用机场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机场被划分为一类1级机场、一类2级机场、二类机场、三类机场。民用机场收费项目被统一为航空性业务收费、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以及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改革民用机场收费管理方式,航空性业务收费项目、非航空性业务重要收费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机场与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标准;非航空性业务其他收费,原则上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市场竞争不充分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按照定价目录来管理。

  手机漫游费实行上限标准新方案

  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的手机漫游费上限标准新方案自3月1日起实行。

  新方案规定漫游状态下拨打电话每分钟0.6元、接听每分钟0.4元。新方案合并了国内漫游通话费和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不区分后付费和预付费用户。现行资费方案中,国内漫游状态下的通话费(含漫游状态下的国内长途通话费)高于新方案标准的,由电信企业按照上述标准降低;低于上述标准的,不得借机涨价。

  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3月1日起施行    江西:志愿者服务时出现意外可获法律保护

 江西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规定,青年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安全教育,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志愿服务,应当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并对在服务过程中遭到意外伤害的志愿者及时提供援助。   云南新规:媒体监督将成行政问责依据

  云南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规定,10种情形下行政首长将被问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办事拖拉、推诿扯皮;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态度冷漠、作风粗暴;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北京发布十一五环保规划 将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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