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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就不能见“公判大会”?
来源:红网 南风
2008年03月03日 14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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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判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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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期的《南方周末》在评论版的“南周快评”上刊登了刘仁文先生的评论“怎么又见公判大会”,原因是当天许多媒体在首页刊登了山西洪洞矿难17责任人公判大会的大幅彩色照片,而且照片系新华社发。
刘先生认为“公判大会”有违一个法治社会的理念,是一个“广场化的司法”,他担心司法活动的专业性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干扰。其次,他认为“公判大会”不利于我国政府的形象。最后他指出“不是任何符合目的手段都是正当的”云云。面对刘先生的指责和疑问,笔者倒有不同的观点,愿与刘先生和读者诸君一起商酌。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上个世纪的某个年代,“公判大会”给那个时代的人和社会带去了心灵和肉体上的痛苦,然而,刘先生不得不承认:那只是一个时代的特征!随着我们国家法治的进展,类似于以前的法律和法规已经不复存在了。那么,在法治日渐成熟的现在,那个时代的“公判大会”已经一去不复返了。那么,是不是就不能有“公判大会”呢?
去年发生在山西的黑窑砖事件一经媒体曝光,立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讨伐!事件之恶劣,影响之广大、反思之深刻是有目共睹的。笔者认为:山西洪洞矿难17责任人公判大会是多么的大快人心!首先,它表明了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件事件的严重关注,是对法律的负责,这次的公判大会是政府对类似事件的一个有力警示,它表明了政府对查处类似事件的巨大决心。
其次,是政府对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此事的一个答复。可以说,从黑窑工事件曝光以后,媒体和社会各界就一直关注,这次的公判大会是对黑窑工事件一个很好的交待。以前有许多案件,在引起社会和媒体强烈关注以后,到后面都是渐渐的没有了声音和回复。这次公判大会无疑是对社会和民众的一个答复,也是政府的责任,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无疑是法治的进步,它满足了社会各界的知情权。
再者,这次公判大会也是给民众一个很大的警示和鼓舞。它可以震撼某些不法分子和不法事件,从一定的程度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也彰显了神圣的法律。它也可以鼓舞民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它可以给社会一个理念:玩火者必自焚!触犯法律必定会受到惩罚。
至于刘先生认为“公判大会会不利于我国形象”的言语,我看刘先生大可不必如此!难道为了照顾我国的形象就可以置我国的法律而不顾?就可以不要这样彰显法律公道的公判大会?我看未必,要是照刘先生的意思来看,凡是不符合国际潮流的,我们都要废除,免得不利于我国政府的形象?!
按笔者看来,有些公判大会还是可以的,有些媒体宣传还是有利的,有些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还是必要的!读者诸君,不知意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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