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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 要提供“工资条”
来源:扬子晚报 于英杰
2008年03月04日 14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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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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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有关部门昨日向记者表示,尽管我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起步较早,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为此,该办法从就业服务、工资和保险、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他们的权益进行更有力的保障。据悉,该办法将在近期颁布实施。
发工资同时要提供“工资条”
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是农民工最关心的问题。该办法规定了工资支付期限,明确除了实行小时、日、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应当一个月开一次当月的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应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要同时提供“工资条”。而为了遏制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还在规定应当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授权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不得收取保证金
该办法还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中第一点就是要求用人单位规范使用农民工,不得违规向农民工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不得扣押农民工个人证件。一般不得延长他们的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他们工作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大病医保由单位出钱交保费
看病和养老是当前困扰农民工社会保障的两大难题。为此,该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办理职工医保。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分别缴纳;参加大病医保或住院医保的,医保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对于劳务派遣组织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由派遣组织和农民工按该组织所在地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
不得向农民工子女收借读费
针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上学贵的突出问题,该办法规定对于跟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应由农民工就业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按“流入地政府负责,公办学校吸纳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安排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子女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收费标准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收取借读费等其他费用。返回原籍就学的,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当地公办学校予以接收,学校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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