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许霆案件的议论了犹未了,在云南,又斜刺里杀出个“许霆第二”。据2月28日《法制日报》报道,这个“许霆第二”的扮演者是陈某夫妇,他们发现所购买的一张百元电话充值卡竟能无数次充值,就为千余部电话总共充值了40多万元(该数字有待进一步查证)。
和许霆案相似,这个电话卡充值案一出,就引发争议。《法制日报》的报道,就介绍了一些争议的情况,如云南星联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理乾律师认为,不论从我国刑法原则还是从司法解释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都不能构成起诉书上所谓的盗窃罪。被告人的行为,最为适用我国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而云南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易蜀有不同看法,似乎倾向于盗窃罪,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颇能支持“对号”至盗窃罪。
我非法律专业人士,这里我想谈谈自己的门外汉看法。我觉得,这类案件说简单的话也非常简单,因为归根结底,值班机器不是别的,它的本质乃是人(值班人),不是物。所以,双方实际上所进行的,仍然是人和人的交易,并非一方是人另一方是物。人和物怎么能交易呢,物就不具备人的主体资格,它们压根就没有财产可言,没有可资交易的所属物!
为什么说值班机器的本质是人不是物呢,我们不妨运用一下“还原”思维。我们不妨回想一下,在没有机器的年代,现有机器负担的工作,是否均由人来执行?原来的一切,都是由人来执行的,是随着技术的进步,那些ATM机之类的机器才逐渐替换了人。这是史实。机器们的工作任务,和先前员工们的任务,是一模一样的,它们也是按照既定的操作规程,完成和客户之间的交易,故此,值班机器的本质是人不是物。
值班机器的本质是人不是物,那么,许霆案也好,“许霆第二”案也好,便都不难了断了。因为,我们可以把现在发生的类似案件,“搬回”到过去的年代审判。以许霆为例,设许霆去银行取钱,他亮出存折(存单),声明取1000块钱,然后,银行工作人员在给付他1000块钱之后却只记账为给付他1块钱,许霆犯了盗窃罪吗?许霆发现,世上还有这么慷慨的工作人员,就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地去银行取款,许霆犯了盗窃罪吗?
当然,我并不赞同一个人可以像许霆那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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