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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新规程:抢险救灾致残可认定因公致残
来源:新法制报 方维芳
2008年03月05日 0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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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道路管理法规造成残疾的,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昨日,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了解到,《江西省残疾评定和抚恤管理工作规程》已出台,并从即日起实施。
可认定为因公致残的8个条件
据了解,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致残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致残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致残的;患职业病致残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致残的;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因违反法规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致残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致残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因公残疾的其他情形致残的。
四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另外,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和交通道路管理法规造成残疾的;醉酒导致残疾的;自残或者自杀导致残疾的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因年龄或身体因素而导致生理机能的退化、长期潜伏存在的病变造成的疾病也不能认定为因公致残。
残疾等级评定后次月起发抚恤金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等七类人,系《规程》规定的残疾评定和管理的对象。
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规定予以抚恤。
在国内异地居住的残疾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残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后60日内,残疾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残疾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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