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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2008年03月05日 16时00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农业农村 产品质量 
 “农产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农业(畜牧、渔业)主管局:

  为培育我省农产品品牌,推进品牌农业发展,贯彻中央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要求,省农业厅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农市发[2006]7号)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农业品牌战略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并就试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和2008年的申报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农业品牌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业品牌化是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标志,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标准化、经营产业化、产品市场化和服务社会化,加快农业增长方式由数量型、粗放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推进农业品牌化,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多样化、优质化消费为目标,引导土地、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向品牌产品优化配置,有利于推进资源优势向质量优势和效益优势转变,有利于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通过推进农业品牌化,重点培育和打造农业名牌,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品牌农产品。品牌是无形资产,打造农产品品牌的过程就是实现农产品增值的过程。大力发展名牌农产品,有利于拓展农产品市场,促进农产品消费,促进优质优价机制的形成,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农产品品牌培育的重要意义,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做好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工作。

  二、广泛宣传,认真做好试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农业部门开展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在我省是第一次。各州市要尽快把试行办法转发到各县区,广泛宣传办法的主要规定和要求,尤其要把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消息和认定的条件传达到各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在宣传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联系。

  三、精心组织,努力做好今年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定工作

  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是当前推进农业品牌化的重要方面,今年初步考虑是全省首批评选出40-50个左右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各地要加强对名牌农产品认定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落实领导和相关人员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初评、推荐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参选名牌农产品是企业和相关单位的自愿行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有申报要求的单位要认真填写《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和《2007年云南名牌农产品申报产品汇总表》(可从云南农业信息网上“通知公告“栏下载,网址:http://www.ynagri.gov.cn/),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各州市要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每个州市推荐认定的产品数量不得超过5个,统一汇总后请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二份(附电子文本)汇总上报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联 系 人:杨卫平 钱宁刚

  联系电话:0871-5749538,0871-5749535

  地 址:昆明市万华路169号,邮编:650224。

  E-mail:ynnyscc@126.com.

  附件: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2008年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申请产品汇总表(略)

  3.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年)

  申请人名称:(盖章)

  产品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日期年月日

  云南省农业厅印制

  填报说明

  1、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表中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2、申请人名称、公章要与营业执照等证件名称相一致。

  3、同一单位申请多个产品的,请在表中依次填写各产品情况。

  4、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统一使用A4纸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

  申请人名称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图案) 商标注册时间

  产品执行的标准名称及代码

  生产规模(公顷、万头、万只) 年产量(吨)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流动资金(万元) 从业人员(人)

  申报产品销售情况 年份 2005 2006 2007

  销售量(吨)

  销售额(万元)

  年产值(万元)

  出口量(吨)

  出口额(万美元)

  上缴税金(万元)

  企业和产品通过认证种类、时间及证书编号

  一、申报企业(单位)基本情况(地理命名产品申报单位介绍申报产品生产区域、资源情况)

  二、申请产品简介(品种名称、规格型号、特性、用途等,申请多个产品请依次说明)

  三、申请产品上年市场营销情况(销售量、销售额、销售地区,出口产品种类、出口量、出口额及出口地区,产品在省、国内外市场占有率等)。

  四、申请产品获奖情况(荣誉、科技成果奖、专利等)

  五、申请人技术研发、生产技术装备情况(地理命名产品申报单位介绍申报产品在本区域内研发、加工、技术等情况)

  六、申请产品质量控制管理情况(采用的标准以及标准执行情况,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包装、运输、贮藏、员工培训、环境保护、质量承诺和质量认证等全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意见 组长:副组长:年月日

  云南省农业厅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采用此页。

  县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意见 组长:副组长:年月日

  云南省农业厅意见 (签字):(盖章)年月日

  注:原产地命名的产品申报采用此页。

  附件3: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农业品牌发展战略,规范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活动,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建农业品牌,提升我省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南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产品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经评选认定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并允许使用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均可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具有明显地域特色并以原产地命名的产品可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四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在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云南省农业厅负责组织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设立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在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承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选专家组。评选专家组在云南省农业厅的领导下开展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 州(市)、县(市、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云南名牌农产品的申请、审核和推荐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云南名牌农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条件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生产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有注册商标;

  3.产品在省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二年;

  4.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5.产品有一定的产销规模,知名度居省内乃至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

  6.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消费者满意程度高,产品连续二年以上没有质量安全事故;

  7.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产品质量可追溯;

  8.食用农产品须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并在证书有效期内;

  9.产品或其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明确标识,畜禽、水产品和其它类鲜活产品以及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0.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须为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名称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3.产品在省内及国内外知名度较高;

  4.产品具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特定的生产方式;

  5.产品品质和特色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因素;

  6.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7.产地环境通过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农产品以上标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限制的产品;

  (二)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云南省境内的;

  (三)侵权或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四)有使用国家禁止、限制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违禁农业投入品记录的;

  (五)近二年内,产品在县级以上各种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记录的;

  (六)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

  (八)连续三年市场占有率明显下降的。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企业、协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3.法人登记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5.采用标准的复印件;

  6.由通过省级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食用农产品必须是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质量标准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如是复印件必须加盖原检测机构公章;

  7.近二年的销售量、销售额和外销地的相应证明复印件;

  8.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和缴税证明;

  9.申报企业情况说明及其产品、生产线、包装等照片;

  10.其它相关材料。

  (二)以原产地命名的农产品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资质证明(以政府名义申报的以公章为准);

  3.产品的独特地域环境、资源及特性特征描述;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5.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6.生产所执行的标准复印件;

  7.由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界定证明;

  8.申报产品实物及统一的包装标识照片;

  9.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考核采取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考核评价适当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进步带动性强、带动农民增收成效明显和循环经济的产品倾斜。

  第十三条 市场评价主要考核产品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质量评价主要考核产品质量水平和质量持续保证能力;效益评价考核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发展评价考核申请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状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各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云南名牌农产品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原产地命名产品为云南名牌农产品的,向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审核后报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州(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形成推荐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统一报送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

  (四)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形式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评选专家组进行评选认定。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五)云南省名牌农产品评选专家组对申请产品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云南名牌农产品初选名单,提交云南省农业厅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农业厅将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公示。

  (六)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农产品,由云南省农业厅授予“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申请书、云南名牌农产品证书及标志由云南省农业厅统一制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有效期为三年,续展手续应在有效期满前90天办理,未办理续展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在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二)积极宣传云南名牌农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三)接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

  (四)每年向云南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认定管理办公室报送其名牌农产品当年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认定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第二十条 获得“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称号和标志使用权:

  (一)转让或扩大使用范围的;

  (二)超过有效期未续展或续展未通过的;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立即整改的;

  (五)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对云南名牌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冒用“云南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云南名牌农产品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漏申请者产品机密或者干扰评选认定工作导致评选认定不公正者,由云南省农业厅通报批评,并由相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云南省农业厅反映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举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云南省农业厅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云南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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