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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购错价商品无罪,那么许霆呢?
      来源:东方早报  王琳   2008年03月06日 09时2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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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霆”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月15日,戴尔官网出现超低价显示器,原价8999元的27英寸液晶显示器,标价只有2515元,引发抢购潮。最新的消息称,戴尔中国最终以声明的方式回应称,其网站错标液晶显示器价格期间生成的有效订单将按照正常订单处理,戴尔将为每个“错误”订单承担6000多元的损失。

  卷入这一事件的数百位抢购者是“幸运”的———他们不仅“抢”到了一件超低价的商品,还幸运碰到了一个厚道而宽容的销售商。假设戴尔公司非但不向这些网友道歉,而是一面拒绝坚持按错误标价进行交易的网友的要求,一面向警方报案,其结果又是如何呢?

  如果我们套用“许霆涉嫌盗窃案”中的控方逻辑,或许能得出一个惊人的结论:这些网友不仅涉嫌盗窃,而且还可能是“数额巨大”的盗窃。请看对比:

  许霆是在明知ATM系统出错的情况下,以占有为目的从自己的账户中恶意取走17.5万元。“戴尔事件”的网购者是在明知戴尔网站标价错误的情况下,以占有差价6484元为目的恶意定购该商品。

  根据两高和公安部于1998年3月26日颁布的《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5000元至20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至100000元为起点。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固然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网民恶意抢购与实际价钱相差6484元的商品,也很可能属于“数额巨大”。由于抢购者主观恶意明显,即便戴尔公司坚持不发货他们也涉嫌构成“盗窃(未遂)”。

  显然,这样的分析将招致网友的不少板砖。若警方依此逻辑拘捕戴尔事件中的抢购者,也必会导致更大范围的质疑和批评。然而,若认可戴尔事件中的抢购者无罪,那么,许霆又罪在何处呢?

  进入重审的“许霆案”已再度引发媒体的聚焦,尽管不乏许霆的“冷幽默”和部分网友的“倒许”等花絮,但就案件本身的争议而言,却依然未脱离“罪与非罪”的论辩。

  支持许霆罪有应得和力挺许霆无罪的评论早已纷纷藉藉,在事发三个月后省思这一公案,也许我们在抛开细枝末节的争议后,重回事件的原点来分析,将会发现其实此案与时有发生的恶意抢购在性质上并无不同。围绕此案的分歧在于,控方认为许霆的多次取款存在明显恶意,且在事发后“潜逃”并将“赃款”挥霍,因此构成盗窃罪。而我认为,无论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恶意”,其行为都只是违规支取现金,而非刑事犯罪。因为柜员机的程序出错,使得许霆的个人账户从一个只能在余额内取现的银行卡,变成了一个可以超额取现的特殊账户。许霆在发现这一特殊现象后,进入他自己的个人账户实施了超额取款。作为储户,公开取走自己账户内(而非他人账户内)的资金,并不符合公诉人所指控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理由在于:

  其一,客体不符。许霆取走的并非“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而是他个人账户中被系统允许透支的款项,尽管这种“允许”并非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银行发现了这一错误并向许霆明确主张返还透支款项之后,许霆与银行之间的关系,也由之前的无固定期限借贷变成了无效的借贷关系。银行当然可以主张“借贷关系无效”并要求许霆立即返还,而许霆也应积极响应银行的这一要求。可惜,就在许霆透露出想返还超额取现的款项之后,银行方面却声称柜员机维护商已经作了全额赔付,并因此而拒绝了许霆的返还请求。这种拒绝恰能看作是银行对其权利的放弃。即便借贷争议仍然存在,也理应由民事途径来加以解决。

  其二,客观方面不符合。许霆是在使用载有自己真实身份信息的银行卡进行取现的,其行为既非“秘密”,也非“窃取”,又何来盗窃?1997年刑法修订后,“类推”制度已成为历史。在现行刑法中,无论盗窃、侵占还是信用卡诈骗,跟本案情节均只是部分吻合。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某类行为“好像”属于某类犯罪,就以此推定该罪名成立。今时今日,立法界和司法界对“罪刑法定”原则早已形成了普遍共识,即便许霆的行为确实需要由刑法来规制,那也只能留给立法者以立法的形式来解决,而不能随意颠覆既有的成文法传统。

  如果恶意抢购错价商品无罪,那么恶意取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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