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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颁布政法干警十条禁令接受社会监督
来源:宁夏日报 杨超 王思凯
2008年03月06日 10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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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
政法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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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和自治区人事厅3月4日联合制定了《政法干警十条禁令》,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十条禁令》是:一、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二、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三、严禁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四、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现金、房屋或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五、严禁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六、严禁对涉案人员进行打骂、刑讯逼供或对羁押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体罚。七、严禁私分、侵吞、挪用、截留涉案钱物。八、严禁怂恿和误导案件当事人缠诉上访,或为当事人无理缠访闹访出谋划策。九、严禁涂改、隐匿、伪造、调换或者故意损坏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十、严禁以各种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或变相让任何单位和案件当事人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费用。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适合从事政法工作的,调离政法机关,并不得在行政执法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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