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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副检察长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来源:检察日报
2008年03月07日 09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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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检察业务
“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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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战略部署,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去年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政法机关要把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根本任务。我们要全面正确贯彻中央的部署要求,就必须切实增强战略思维、大局思维和法治思维,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性特征出发,解放思想,明确任务,突出关键,把握主动,使执法工作站到更高的历史起点上。”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邱学强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重大变化,集中体现在我国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的历史性转变上。这个历史性转变的基本背景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和谐稳定面临着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严峻现实。而要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迫切需要通过法治方式和法定程序坚持依法治国方略,而切实用以宽严相济为核心内容的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指导司法实践,创造适应社会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则是实现我国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根本历史性转变的必然选择和重要推动力,这也应当成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始终坚持的一个重大主题。”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刑事政策是党的政策和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凝结了我们党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实践经验,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对司法工作的根本政治主张,蕴含着符合司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深刻的政治要求,是指导执法的灵魂。作为党和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辩证唯物主义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际运用,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是检察工作中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的指南,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工作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邱学强表示,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抓规范、抓落实、抓创新等方面下功夫,从而确保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
抓规范,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
“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要的是抓规范,使广大检察干警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正确处理执行法律和执行政策的关系,既严格依法办案,又规范执行政策,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主要考虑是,由于政策的灵活性以及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纷繁复杂,执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当宽不宽、该严不严的偏差。因此,规范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显得尤为重要。”邱学强说。
为此,高检院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文件。2006年底,高检院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思想、根本原则和基本方针,明晰了执法办案中从宽从严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邱学强介绍说,2007年初,高检院又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质量、效率和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增强了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高检院还根据形势的变化、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完善了起诉、不起诉和抗诉的质量标准,总结下发了各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经验材料,深入剖析并编发了一批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典型案例,做到了有章可循、有例可依。
二、抓落实,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入法律监督的全过程
“要真正发挥政策的强大生命力和重要指导作用,就必须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融入法律监督的全过程,贯通于执法办案的每一个具体环节。”邱学强指出,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要抓落实。
一方面,面对当前刑事发案高位徘徊的严峻形势,始终坚定不移地坚持“严打”方针,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到该严则严。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应急反应、案件协调、挂牌督办等工作机制的作用,全力抓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职务犯罪大要案、涉及群体性事件等特殊案件、敏感案件、重点案件的办理工作,努力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2007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920766人,同比上升了3.3%;提起公诉1082487人,同比上升了8.4%;查办职务犯罪40753人,同比上升了1.8%。
另一方面,依法对轻微犯罪案件从宽处理,做到当宽则宽。主要是对属于初犯、从犯、中止犯、防卫过当、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和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起的案件以及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或者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确需提起公诉的,依法向法院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建议。如,200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对因犯罪情节轻微的508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执法办案实际出发,建立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和简化审理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改善了执法效果,促进了社会和谐。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注重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切实防止因为强调“严打”中的协调配合而放弃监督、因为实行宽严相济而放弃监督现象的发生。2007年,检察机关共纠正漏捕16173人,纠正漏诉13208人,提起刑事抗诉3053件,取得了明显的监督实效。
在抓好经常性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督工作。着眼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开展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案监督,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等专项工作;着眼于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开展了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侦查监督等专项工作;着眼于保障严格执法和司法公正,开展了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等专项工作。
针对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大趋势下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可能多发的情况,检察机关还进一步加强了自身监督,继续深化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不仅有权对职务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和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而且发现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五种情形的,也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预防与发现机制,推动检察人员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进一步规范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
三、抓创新,积极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迫切需要抓好创新,积极探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途径。”邱学强强调。
据介绍,各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进行一些有益探索。一是积极尝试依法对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损失的被告人提起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比如,四川省检察机关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为重要职能,抓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故意毁坏公共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破坏环境资源等重点案件,2007年提起公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200多件,为被害单位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二是积极试行量刑建议制度。主要是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和重要酌定量刑情节的案件等依法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目前全国大多数检察机关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这项工作,有的还制定了规范性文件,保证了量刑建议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三是尝试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在办案中强化化解矛盾的工作。从北京、上海、山东等地检察机关的实践看,“刑事和解”确实起到了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如重庆陈某交通肇事一案,陈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积极配合医院治疗被害人,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也要求对陈某从轻处罚,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积极推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改革。不少地方检察机关成立了集批捕、起诉、预防于一体的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适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比如,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到场;对拟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采取分案提起公诉的方式;建立诉前走访、跟踪回访制度;在庭审过程中开展“圆桌公诉”试点,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心理,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服法。这些措施的实行,有效保护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是加强法律应用研究,创新法律监督方法,适时提出立法建议。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等法律适用中的难点问题,在深入开展定罪量刑研究的基础上,创新法律监督方法,以类案监督、立法建议等方式,认真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法律规定不完善、自由裁量空间大、执法标准不统一等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保证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任重道远。邱学强表示,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能力,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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