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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将施 一些行业出现并购浪潮“规避”新法
      来源:法制日报  刘新林   2008年03月07日 09时0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反垄断”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对“规避”新法行为要辨证地看

  如果法律在实施前已经被规避殆尽,那么法律也就没有了生命

  近日,随着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日渐临近,国内外的一些行业日益加快兼并步伐,如国内家电零售连锁行业巨头国美电器在鼠年春节前“接管”大中电器,美国微软在鼠年春节前后出资446亿美元洽购雅虎,被后者拒绝后仍然声明绝不放弃并购,等等。

  这些在反垄断法生效前各地出现的风起云涌的并购浪潮,让人一下子联想到了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各地一些企业“规避”法律的行为。两者在“规避”新法方面,有着何等惊人相似的一幕!

  此前,不断有人呼吁弥补新法生效之前出现的执法空白,甚至有人明确建议规定新法生效之前的冻结期间,在新法生效前,凡是与新法相抵触的行为都不得从事,凡是与新法相抵触的行为均无效。现在,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执法空白的呼声也大有再次兴起的趋势。可以想象,只要有这种人为规避即将实施的新法新规的行为,类似的呼声就会不断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行,如果法律在实施前已经被规避殆尽,那么法律也就没有了生命。因此,面对规避即将实施的法律这一新的社会现象,要求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执法空白并不是杞人忧天。但是,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执法空白,或者为每部法律规定生效前的冻结期间,难免会赋予每部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虽然世界各国都规定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客观需要及其具体情况决定某项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但自1787年美国宪法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来,法不溯及既往已经成为各国法律普遍采用的一项原则。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我国,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则,法溯及既往是例外,赋予每部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违背了立法法的宗旨。事实上,人们只能根据现存的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难以预见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尚未生效甚至尚未制定的法律的要求,弥补新法生效前出现的执法空白很容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所谓规避法律,就是指以合法的方式避开或者躲开法律。趋利避害是企业的本性,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理所当然会规避即将实施的法律对其不利的规定。企业不公然和法律对抗,而是选择规避即将实施的法律,显明企业服从法律的权威,愿意遵守和落实即将实施的法律。如果人人都愿意遵守和落实法律,意味着梦寐已久的法治指日可待。从这个角度来看,规避即将实施法律的行为日益增多,本身体现了社会法治的进步。当然,面对日益增多的规避新法行为,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无所作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将规避新法行为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

  首先,要依法赋予一定的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是绝对原则,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在立法时严格把关,充分利用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出现了只有赋予法律溯及力时才能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情况下,一定要赋予法律溯及力。如果在立法时没有发现不赋予其溯及力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在法律通过后应当采取合适的方式赋予法律一定的溯及力。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新法的宣传力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舆论是行动的先导,在法律通过之后,加大宣传力度,帮助人们及时熟悉和理解法律条文的原意,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正确地对待即将实施的法律。

  第三,要及时甄别避开或者躲开新法行为是否触犯正在生效的法律,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既然规避法律是指以合法的方式避开或者躲开法律,规避新法不包括以不合法方式避开或者躲开即将实施的法律的行为。比如华为要求万名职工主动辞职等一系列事件之所以受到严厉的苛责,并不是因为有规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企图,而是这一系列事件在本质上已经触犯了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及时对其性质进行了认定,并作了相应处理。而国美电器“接管”大中电器、美国微软并购雅虎等一系列行为,虽然有规避反垄断法的嫌疑,但其本质上并没有触犯正在生效的法律。

  第四,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矫正规避新法的行为。对于规避新法行为,可以依靠社会团体的力量,给予恰当的规范和指引。如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工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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