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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能成为法律的“漏网之鱼”
来源:重庆日报 蔡正奋
2008年03月07日 09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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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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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运行有法可依!“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沈长富、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提出了对网络立法的建议。
现代社会,网络在给我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惹了不少祸。但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网络却是一条法律意义上的“漏网之鱼”,尚没有一部完备的、系统的法规来规范它,即使它惹了祸,如何处置,是轻是重,无法可依。无奈之中,司法人员只能左牵右攀,参照其他法律条文,这也让法律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如最近的“艳照门事件”,去年的“铜须门事件”,前两年的“木子美日记”事件,以及一系列网络事件引发的法律争议,诸如,个人隐私与网络自由的冲突如何解决;个人名誉被攻击后,网络论坛或版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网上商品和虚拟财产的交易如何规范和界定;网上交易中的偷税和欺诈如何定罪等,许多问题都有待网络立法来规范。
让网络健康运行,这可以说是许多人的共同心声。如果说早些年,网络作为新的信息传媒载体,尚在发展中逐步成长,那么,笔者认为,在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再也不能滞后于时代的发展。国家立法的大网,要及时捕捉网络这条“漏网之鱼”,使它有规矩地健康地游动,而不能时不时地在“信马由缰”中放大负效应,贻害社会,影响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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