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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国外如何对付沉默贪官
      来源:新京报  王威   2008年03月07日 10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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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重庆市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代表拟向大会提交关于修改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的议案,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将该罪的最高刑罚确定为无期徒刑。(3月6日《法制日报》)

  官员拥有“来源不明”的财产,各国法律或法令虽都规定为违法,但以何种罪名处罚却并不相同。以部分亚洲国家为例,新加坡1988年《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直接规定,“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在本法公布实施之前后已经占有而该人又不能向法院作出合理满意解释时,其财产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泰国以“滥用职权”的罪名进行处罚。

  当然,也有单独规定罪名予以处罚的。不过在这种情形下,都有比较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基础,司法机关很容易通过该制度发现拥有巨额非法财产的国家公职人员,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的目的。

  我国内地由于缺乏相应的财产申报的前置制度,不能对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可疑财产做到实时监控,其刑事追究程序的启动带有偶然性。而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期只有“轻描淡写”的5年,要比贪污罪、受贿罪“受用”得多。在司法实践中,贪官对巨额财产只要“装聋作哑”,自然就能便宜占尽。

  在国内官员财产申报公开制度迟迟没能出台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立法来加大对拥有“来源不明”财产的贪官的处罚力度,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罚标准,直至无期徒刑。另一个可行的选择,就是像新加坡等国那样,把“来源不明”的财产视为贪污受贿所得予以处罚。如此一来,贪官就很难再选择“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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