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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政府是仲裁者而非主导者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年03月10日 14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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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
城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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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全国人大代表、《物权法》起草人之一、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正在征求专家学者、被拆迁人等各方意见。据悉,在提交讨论的草稿中,开发商主导拆迁过程的旧模式将变更为政府主导模式。
作为敏感的社会问题,城市拆迁无论有多少合法的理由,它始终映照着拆迁户被野蛮清除、其利益被粗暴掠夺的危险。尽管国家从去年10月起实施《物权法》,已给予私人产权以道义上的支持,可拆迁中权力独大、权益失衡的情势依旧严重。这是拆迁户的噩梦,也是拆迁沦为压迫和剥削手段的症结所在。换言之,拆迁条例将开发商主导置换成政府主导,并未面对根本病症,实际上偏离了城市拆迁的真问题。
在现有的拆迁模式中,无论是为了商业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政府都未能撇清与开发商的关系。或明或暗的结盟是常态,中立近似于不可求。城市拆迁为了一个个建设项目,其动力可以是开发商暗中策划的结果,也可以是政府公开追求的政绩目标。拆迁户除了接受,不存在拒绝的可能性。而在拆迁赔偿、司法救济等程序上,政府已预设了诸多前提,比如有权向拆迁户推行一个未经他们同意的规划,有权先拆迁后协商,有权根据利己的意志制定赔偿标准。
这就是所谓的“旧模式”,本质上显然以政府为主导。这样,蔓延的权力意志得不到控制,开发商则乐观其成,无所顾忌,无所不用其极,不断拓展其开发牟利的欲望。有多少罪恶借助拆迁的名义进行。具有历史价值的珍贵建筑可被轻易荡平,用棍棒驱逐拆迁户的流氓行径亦非罕见,公民权益申诉无门。市民有可能在一夜之间变为“拆迁户”,既要躲避开发商的明枪暗箭,又要与悍然相向的公权力相抗争。
《物权法》实行之前后,时有“钉子户”孤身抗争拆迁,舆论多有呼应和支持,促成城市拆迁收敛其小部分劣迹,有条件的谈判得以在开发商与拆迁户间进行。可是,极端的个案并未改善立法订规的精神。诸如《城市拆迁条例》这样的配套法规,其中心思想依旧在开发商主导或政府主导间权衡,不免令人失望。其实,政府最应当从拆迁主体中主动“剥离”出来,超脱为仲裁者角色。同时,保护及升格拆迁户的主体地位,让他们与开发商平等谈判。总之是向民众交权,他们因此能够大声说“不”。
政府并非没有主导权,而是主导的领域过于泛滥,城市拆迁中的一切流弊皆源自于此。如果城市拆迁真的在所难免,如果拆迁已引发的社会问题足可警示,《城市拆迁条例》必须要在拆迁主导权的设置上谨慎行事。以保证民众不该失去的权益能被珍惜、保留,并能束缚那些与权力同行的贪婪,或斩绝之,或付之以锁链。否则,一旦各地政府再依据新条例制定拆迁细则,必将强化早已失衡的法律格局。
拆迁的通用模式主要以牺牲拆迁户的权益为代价,强制拆迁就是该模式中反动性质的集中体现,它使得拆迁户与开发商的议价能力受到严重打击。种种事例证明,民权及私权的正当欲求不可阻挡,政府不可能以杜绝“钉子户”为借口,永久保持对拆迁户的高压态势。民众有权反对拆迁,有权反对公益或私权被践踏的事实。他们的所为,就是要从牺牲品的命运中摆脱出来,要成为拆迁成果的分享者。立法的精神没有理由漠视这种吁求,应在具体条文中尊重及彰显此种民意。
城市拆迁由谁主导根本是个假命题。在这一治理领域,政府已经错位,当务之急是纠正,而不是执意维持。开发商、拆迁户各有立场,也可能出现尖锐冲突,但他们一是要对话、谈判,二是要谈判在公正框架下展开。政府存在的缘由就是要提供这一公正、公平的框架。假设政府仍醉心于权力胁迫下的“主导”地位,拆迁的乱象就难以根除,其全盘的混乱也很难得到制止。
拆迁累及的社会图景已是如此不堪。政府要做的,不是继续担任主导者,去争夺利益或者破坏权益,而是要做回一个责任政府的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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