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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再让国家赔偿法因精神赔偿缺席成“花瓶”
      来源:和讯网  刘效仁   2008年03月10日 14时16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国家赔偿”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2008年全国人大全年共安排审议20件法律草案,其中就将修改国家赔偿法等。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国家赔偿法的“不适”症状越来越明显。尤其是精神赔偿缺席,赔偿标准低颇为国人所诟病。此前报道称,有关方面正在加强调研,收集各方意见。精神赔偿将被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也不再只是“补发工资”,有望得到较大改善。唯有如此,方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2008年3月8日中国网、2月15日 法制日报)

  使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够获得国家赔偿,成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体现的国家赔偿法,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可十余年过去了,这个曾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公民寄寓厚望的法律,暴露出诸多弊端,尤其是精神赔偿缺席,从某种意义上说,已经失去了良法之“良”善法之“善”。有人甚至尖刻地称其为成了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或者干脆称为国家不赔法。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黑龙江哈尔滨市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母亲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是冤案。他们一家7口被羁押5101天,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折价才一元多。发生在几年前、轰动一时的陕西“处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也只得到了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74.66元。

  一个无辜公民错坐一天牢,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使国家赔偿类似于“补发工资”, 财产损失也只计算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可得利益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赔偿先天缺席,导致国家赔偿标准明显低于民事赔偿标准,使其无法起到补偿和抚慰受害人的作用。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采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精神慰藉方式,“如果进行金钱赔偿,则于法无据”。据称,麻旦旦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我们知道,人之所以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根本特征正是,人有精神享受,有情感欲望,有对人格尊严的认同,有对成功及社会地位的追求。有强制力的违法行为对于一个无辜的人,对于一个守法的公民,对于一个受到社会尊重的百姓,所造成的精神侵权损害,远比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更加严重,这种侵权通常会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权,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誉上的损害,比一般侵害程度严重得多。11年的牢狱之灾,彻底改变了湖北京山县杀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及其一家的命运:佘母含恨而去,佘兄曾被拘留,女儿被迫辍学,全家债台高筑。即使昭雪后仍很难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基于此,国际上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赔偿制度的通例。 法国近年来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通过判例延伸到对信仰、名誉、美观的损害,甚至感情损害、精神痛苦等方面;日本《国家赔偿法》亦规定,不论财产损害还是非财产损害,包括精神损害,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瑞士《民法典》中有关精神损害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家赔偿责任。发生在美国纽约的一宗强奸案,受害人获赔37万美元的精神损失。美纽约法院认为,因为此事,原告受到社会上和感情上的背叛、侮辱、孤立、威胁,自尊心、身体健康受到侵害。(2006年07月06日中国民商法律网)

  其实,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基础。《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也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了民事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唯有将精神赔偿纳入国家赔偿法,其标准高于民事赔偿,才能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更好的保障人权,也才能对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不法侵害公民、法人权益起到惩戒作用,有效遏制公民人格尊严受到侵害事件屡屡上演的悲剧。让人活得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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