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法院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序幕将启 金...
·陈良宇已移送司法机关审理 ...
·万鄂湘委员:法院管辖超越行...
·中国五年判处五年以上有期、...
·田成平:农民工逾两亿 户籍...
·李学举:我国现有8000多...
·户籍立法何妨缓行
 — 本周公检法司热点 ———
·最高法已做好出台实施《物权...
·法院将改革民事案件级别管辖...
·最高法院确定审理死刑案件基...
·最高法确定2007年法官职...
·最高法:各级法院审案时要统...
·法官自由裁量权不能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披露民商事案件...
·最高法院副院长:要大量减少...
 
 — 新法速递 ———————
·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
·无锡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
·国防科工委关于2008年民...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
·湖北省重点成长型产业集群管...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法院回应:东莞法院“赔钱减刑”系误解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2008年03月12日 08时49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赔钱减刑”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

  法制网北京3月11日讯 记者柴黎 对于网友关注的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赔钱减刑”一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邵文虹在今天做客新华网、法制网与网友在线交流时作出回应,“此事系媒体误解”。她说,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前一段时间,广东省东莞市两级法院在多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了从轻处罚。邵文虹说,部分媒体对此做法产生了误解,将此定义为“赔钱减刑”,这种说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为依法及时、公正、妥善地处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会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或其家属作出合理赔偿,这有利于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刑事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邵文虹解释说,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分子判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据此,对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这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适当从轻处罚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并不是所有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的被告人,人民法院都一律给予从轻处罚。”邵文虹强调,对于那些犯罪手段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案件,即使被告人愿意或已经对被害人作出实际赔偿,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严惩。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民诉法修订再审案或增加 代表吁充实法官力量
·中国首部法治白皮书诞生内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计划今年将立法14件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确定2008年立法计划
·跳出“对抗制诉讼”看“赔钱减刑”
·云南省出台刑事附带民事执法从宽执行新规定
·抢劫杀人犯被轻判凸显赔钱减刑弊端
·“赔钱减刑”的正义之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