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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能否撑起“劳资双赢”的天空?
来源:工人日报
2008年03月12日 10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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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
“
新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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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二)平衡利益,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劳动合同法》在内容和范围上并没有超越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权益,平衡了劳资双方的利益,在相当程度上考虑了中国现在的经济发展状况,顾及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两天来,围绕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代表委员们在热议和交流中达成了这样的共识。
相当程度上顾及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员工的春天到了,也就是说企业家的冬天到了。我觉得这个说法不合适。”全国政协委员、新疆忠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忠言表示,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会考虑到社会公平,更何况《劳动合同法》是开门立法的结果。
“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束的也是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全国政协委员、湖北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说,“推行《劳动合同法》是为了使企业的用工关系更加稳定,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赢。”
作为一名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总经理经天亮深有体会地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较长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增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提高劳动积极性,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进步。“所以我认为,《劳动合同法》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关系,用法律消除分歧、化解矛盾、求得双赢。”
全国政协委员、中房集团黑龙江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杰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对于企业与劳动者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防止企业用工短期化的时候,也约束了劳动者的随意流动,“帮助企业留住了人才,保证了企业用工的稳定性。”
“《劳动合同法》不仅考虑了员工利益,实际上也顾及了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利益。”全国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家刘野认为,应该客观公正地看待《劳动合同法》。
应合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工人,实现和保障工人的权益是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全国政协委员、均瑶集团董事长王均金表示,《劳动合同法》不只是保护了工人的权益,也应合了企业发展的需要。“细细回顾一下均瑶集团的发展历程,一个最重要的经验就是企业善待员工,员工忠诚企业。”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市统战部部长尤兰田表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用工制度中,劳动者相对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需要通过一些法律保护弱者的权益。“但是,倾向于劳动者并不等于损害企业利益。”
10年前,尤兰田曾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的身份对一些大型企业进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的调研,发现那些用工规范、注重保护职工利益的企业,企业效益由于劳动关系和谐融洽、职工生产积极性高而实现了利润大幅增加。“可见,《劳动合同法》规范用工方式,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从根本上来说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龚建明认为,一些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本质上是《劳动合同法》改正了原有的不规范用工行为,将劳动者应享受的权益充分落实。“这些企业可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但最终企业会从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受益。”
给弱者以穿越时空的关怀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再把压低劳动力成本作为招商引资的优势,不能牺牲劳动者合法权益来换取利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农林水利工会主席盛明富认为,长期以来在初次分配中劳动分配水平太低,导致分配不公的状况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企业应该负担起他们早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钟杰委员也表示,“不是说我们交了税、捐了款就叫担当社会责任了,如果职工的权益都没有保障,依旧是不负责任的企业。”她认为,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象征,是市场经济逐步成熟的必经之路。
采访中,不少委员表示,在当前由于分配不公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严重影响劳动者的消费能力,并导致内需严重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劳动合同法》大幅度提高劳动者的地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仅仅是维护劳动者权益、解决公平和正义的关键,也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失衡、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给处于弱势的群体一部保障性法律,这种关怀是穿越时空的。”王林说,从这一视角出发,《劳动合同法》远远超越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层面,必将对扭转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失衡,解决中国经济社会深层次问题产生深远而重要的作用。(记者王娇萍 郑莉 罗娟 陈华 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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