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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的钱怎么用到地方”需法律监督 欧成中委员谈政府间转移支付立法缺位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陈煜儒
2008年03月13日 08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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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人们发现有很多驻京办事处,省级的、市级的、还有县级的,共5000多家,知道内幕的人告诉记者,它们的主要职责就是为地方“跑钱”。有些地方官员形象地说:“如果中央给100元钱,坐在家里,等到手的就可能只有36元,自己主动出来跑,可以多拿64元。”
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和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成中认为,出现“跑钱”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中央和地方财政在转移支付中缺少统一、规范、透明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财政转移支付法约束各级政府转移支付行为。
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指中央政府财政资金对省的转移支付,同时也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对市、县的二级转移支付,以及中央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对地、市进行的转移支付。
我国目前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于1994年,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增加,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仅2005年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为7733亿元,而国家目前对这样大的一笔资金流向,在转移支付环节,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在欧成中看来,政府间转移支付法律缺位导致三个严重的问题:一是“财政蛋糕”越切越碎,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低下。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中,一般性财政转移太少,专项转移支付所占比重太多。据审计署披露:2006年,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达44149个,其中,10万元以下的拨款项目,就有8825个。财政转移资金使用效果也缺乏刚性监督和绩效审计。二是“跑部钱进”愈演愈烈。专项补助资金分散在中央许多部门手里,钱应该给谁?为什么给?给多少?没有统一标准。据了解,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涉及门类多达239个,专项补助资金占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64%。资金流向透明度不高,随意性很大。三是“跑冒滴漏”情况普遍。根据审计署的统计,2005年,中央财政对20个省拨付转移支付资金7733亿,其中编入地方预算只有3444亿,当年有56%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游离于地方财政预算之外,脱离各级人大的监督。
财政转移支付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界定不清,一些应该是由地方财政负担支出的,却由中央财政承担;而一些本应该是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支出,却推给了地方财政。从事人大工作的欧成中委员,对监督和法律授权的问题非常敏感,他说,转移资金分配缺乏合理标准,从上到下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最严重的是,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层级太低,权威性不高,目前还在适用1995年财政部制定的《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办法》,这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定效力难以保障制度的稳定性、执行的科学性和监督的权威性。
欧成中委员建议:加快财政转移支付法的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内容、安排规模、适用范围、绩效稽核、监督方式、处罚规则等,杜绝眼下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监督缺失,不正之风滋生,使用效率低下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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