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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通知:外国人在华登记结婚需有无配偶证明
来源:京华时报
2008年03月13日 10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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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民族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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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民政部官网发布通知,称华侨、外国人在华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民政部称,近来,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证明中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是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
民政部明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上述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材料和本人无配偶声明。
民政部同时表示,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民政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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