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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表秦希燕:生命无贵贱,为何“同命不同价”
      来源:新华网   2008年03月13日 11时18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宪法制度 
 “同命不同价”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公民遭受人身损害获得赔偿,其标准依据受害人户口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或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对此,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呼吁,应取消“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建立统一完善的赔偿制度。

  “同样的生命,在遭受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不同,有高有低,甚至还相差几倍甚至几十倍。” 秦希燕说。

  秦希燕以湖南省2005年、2006年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作比较算了一笔账:在按死亡赔偿20年计算的情况下,2005年,湖南省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9523.9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117.74元,农村居民比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少12万多元;2006年,湖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性收入为10504.67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3389.81元,农村居民比城镇居民获得的赔偿额少15万多元。

  生命无高低贵贱。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城镇居民的可支配性收入上涨幅度高于农村居民的纯收入,按照当前我国法律制定的赔偿标准计算,“城镇居民的生命比农村居民贵,而且越来越贵”。

  秦希燕说,近年来,反对“同命不同价”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省份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出台具体应对标准和措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包括公民在遭受人身伤害时,获得的赔偿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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