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信息网 -> 国家立法动态 -> 正文
 — 新闻焦点 ———————
·冯平:严打黑恶犯罪 对有组...
·李立国:慈善立法有望今年内...
·最高检副检察长:公民举报应...
·第三方支付企业将临大考 信...
·高检院:查办事故背后渎职犯...
·未来五年立法取向
·民航总局拟在奥运期间禁止携...
·代表讨论食品安全法草案 惩...
 — 本周立法动态热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表决通...
·律师法修改:律师费应由败诉...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将于近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劳...
·三大诉讼法修改均有进展
·三部劳动法律新年实施 保护...
·最高法将出台劳动合同法司法...
·劳动合同法草案争议再起 ...
 
 — 新法速递 ———————
·上海市国资系统企业资产损失...
·黑龙江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处...
·浙江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
·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从紧...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
·深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 最新论文 ———————
·
·
·
·
·
·
·
·
·
·
 
刘玉顺代表:建议修改《刑法》中将“机关”定为犯罪主体的规定
      来源:工人日报  刘文宁   2008年03月17日 08时47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犯罪主体”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刘玉顺日前向大会提交建议,建议将《刑法》第30条修改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删除“机关”的犯罪主体。

  据悉,1997年修订《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实现了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对应否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当时就存在争议。刘玉顺代表认为,从近年来的理论发展和审判实践看,不应将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首先,国家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决定其不具有产生犯罪意思的可能性。国家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主体,行使公共权力,在活动中体现国家意志,与犯罪意志水火不相容。即使行为人借其名义集体决策进行犯罪活动,也属于超越公权力的个人行为,体现的是个人犯罪恶意,应由行为人个人承担责任。

  其次,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起不到惩罚作用。根据《刑法》规定,对犯罪单位所判处的刑罚惟有罚金,当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被判处罚金时,由于其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其刑事责任最终将转嫁到国家身上,实际执行由财政拨款交纳,而罚没款项最后也将上缴国库。

  再有,追究国家机关的刑事责任将产生不利后果。任何一个机关瘫痪都会使国家权力运行受损,且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处理,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

  刘玉顺代表认为,从司法实践看,对于以国家机关名义实施的危害活动,基本上是按自然人犯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该做法的社会效果远比追究机关单位的刑事责任更好。

 匿名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换张图
             
 
  [ 相关新闻 ]
·警察之子6次入室抢劫杀死7名邻居 血案累累发人深思
·也谈人体器官被盗窃案件的定性
·冯平:严打黑恶犯罪 对有组织犯罪单行立法
·法院已正式受理“亿万富姐”吴英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
·我国现阶段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界定——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