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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是否会导致“弹性刑罚”
来源:检察日报 李曙明
2008年03月17日 09时2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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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司法行政
“
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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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报告中“宽严相济”仍是引人注目的亮点,代表委员们认为,“宽严相济”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明智之举,然而,怎么做才算“宽严相济”,却远未形成共识——
我们需要怎样的“宽严相济”
在今年的“两高”报告中,“宽严相济”仍是引人注目的亮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五年来,检察机关“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4900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不起诉73529人”。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报告中透露,五年来,法院依法宣告1.4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站在宏观角度,将“宽严相济”作为现阶段的刑事政策,无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明智之举,没有人会反对。然而,从微观的操作层面,怎么做才算“宽严相济”,却远未形成共识。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明确宽在何处,严在何方,严防司法实践中模糊办案,避免随意性和片面性。”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刘白驹的话,道出不少人的心声。
“弑父的儿子”和“捂死妹妹的姐姐”
最近,两起案件引起广泛争议。对被告人的判决,是体现了宽严相济还是对宽严相济的背离,更是众说纷纭。
一起案件发生在吉林:镇赉县农民杨立酒后与父亲杨柏清发生争吵,杨立用茶杯、罐头瓶、砖块等物品击打杨柏清头部致死,事后把尸体拖到自家驴圈,对外谎称杨柏清被驴踢死了。
白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杨立死刑,白城市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是“本案系因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和发生在社会上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区别,法院量刑畸重”。吉林省高级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改判杨立死缓。对此,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颇感欣慰:“以前检察机关多是抗轻不抗重,这次因一审量刑畸重抗诉,检察机关真正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并非都是叫好声。夏光明在《检察日报》撰文,认为轻判弑父逆子,“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的曲解”,“宽严相济,既要注意法律效果,又要考虑社会效果,并非不问缘由地一律从轻。从本案的有关事实来看,从轻判处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不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果。”
而最近,围绕发生在四川省彭州市的“姐姐捂死妹妹”事件,更让我们看到对于“宽严相济”的理解,人们有怎样的分歧。
妹妹涓涓(化名)患病痛不欲生,也让家人、邻居深受其害,姐姐婷婷(化名)为了让妹妹“解脱”竟然将妹妹捂死。彭州市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决是:婷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如此轻缓的判决,引发巨大争议。赞成者认为,这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的贯彻,更多的人则表示质疑:“因为妹妹有病,把她捂死就可以判得如此轻缓,是不是说对这部分的生命,保护的力度可以小一些呢?”
日前,彭州市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且不论谁对谁错,社会上的争议、检法两家认识上都说明,对宽严相济,人们远未形成共识。”
2008,要特赦吗
2007年12月13日,《南方周末》发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的文章《2008,能否成为中国特赦年?》。作者列举了特赦的理由,其中一条是“为了实现宽严相济”:“随着国家建设和谐社会,刑事政策领域也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命题。所谓‘宽严相济’,在当前的主要时代意义是‘以宽济严’。为了实现‘以宽济严’,激活我国宪法中的特赦制度,应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文章发表后,引起强烈反响。2008年1月2日,封力强在《检察日报》发表文章,提出反对意见。他认为,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实行特赦的依据,根源在于对宽严相济的片面理解:“宽严相济包括‘以宽济严’和‘以严济宽’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论者只看到‘国家政治生活中也喜事不断’,却没有看到近年来我国的犯罪率在逐年攀升,恶性刑事案件层出不断”,因而“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正确的”。
正在召开的两会上,该不该特赦的话题,同样成为议论的焦点。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委员提出《关于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进行大赦的建议》,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委员也建议,在2008年国家对轻微犯罪者实施特赦。
然而,他们的建议受到不少人的反对。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代表认为,是否实行特赦,应考虑现阶段社会治安状况,以及特赦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吉林省高级法院院长张文显代表表示,提大赦不合时宜。“我们国家还处在犯罪高发期,此时实行大赦,会给社会犯罪分子一个错误的信号,这不利于整治社会治安。”
宽严相济是否会导致“弹性刑罚”
“什么叫宽严相济?我觉得这里有问题。相似的犯罪行为有些判得重有些判得轻这本身不太好。”在广东团一次讨论会上,一位人大代表说。刘绍勇代表当即插话:“古代也讲‘恩威并施宽严相济’,这样表述应该没有问题。”
除了表述上的争议,更多代表则表示了对“宽严相济”是否会导致“弹性刑罚”的担心:“特定犯罪行为在量刑上有一定的空间,但如果什么时候该宽、什么时候该严不明确,就会导致执法上的弹性。”
上述担心,早在“宽严相济”提出之初就有人提出过。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刑种的跨度和刑期的幅度都很大。根据案件事实和被告人不同情况,在法定刑限度内决定适用的刑罚,是司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也是贯彻刑罚个别化的需要。所以,有没有“宽严相济”,“弹性刑罚”都是一个事实。而“宽严相济”的提出和贯彻,正是为了保证“弹性刑罚”运行在正确的轨道上。
当然,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也的确出现了一些值得警觉的苗头。对一些地方出现的“过宽”倾向,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乐平很是担心。他介绍,有一种观点认为,多年来“严打”实践证明,单靠严厉打击犯罪并不能使社会治安得到明显好转,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为了彻底改变以往从严的政策,所以,宽严相济的立足点就是“宽”,就是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这种观念蔓延的后果,必然是会让本该重处的犯罪被从轻发落,这是对宽严相济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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