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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披露举报方便面串通涨价受表彰细节
来源:法制日报 张有义
2008年03月17日 10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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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涨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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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越平从抽屉里拿出了三张刚刚收到的汇款单给记者看———汇款金额800元;收款人是三名律师,梁子显、赵红民和郝际广;汇款人是国家发改委价检司王火旺。
为什么国家发改委要给你们汇款?马越平的回答很简单:“因为我们举报有功!”
汇款的性质是什么?马的回答更简练:“奖励!”
“很多记者在两会期间都向我了解‘举报方便面串通涨价’的事,物价问题太受社会关注了!”3月7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马越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作为“举报方便面联合串通涨价”的牵头人,马越平为记者详述了举报过程中的细节。
方便面涨价了
2007年7月的一天,马越平正在陪家人逛超市,他随便翻看着不同品牌的方便面,发现,比较前些日子,每包面的价格都上浮了2至3角钱。
无论涨价的时间还是幅度,怎么如此统一呢?根据马越平的职业经验,他的第一反应是,这里面可能存在串通涨价的“猫腻”。他随即给律所的副主任甄玉波打了电话,意思是组织人力研究这起事件。
第二天,一个由马越平和甄玉波牵头,梁子显、赵红民和郝际广参与的研究小组成立。
投入工作后,这些律师发现,工作量之浩大,是他们始料未及的。
首先他们要找到串通涨价的组织者,这项工作不难,原因是组织者曾明确向媒体表示,方便面要集体调高价格。
其次他们还要鉴别有哪些企业参与了涨价,这项工作难度最大。因为方便面企业众多,但哪些企业参与其中还不好说。
正在采访之时,梁子显律师抱过来一大摞足有一尺厚的材料,他指着说:“这就是我们历经一个月工作的‘成果’。”记者翻看,发现几乎每页纸上面都红红绿绿地标出重点。
2007年8月1日,一尺厚的材料变成了薄薄的四页纸,一份《关于对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等涉嫌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行政处罚的申请书》递交到国家发改委。
发改委高度重视“涨价”
半个月之后,即2007年8月16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对方便面价格串通案调查的通报》。
“河北的律师递交的申请‘很及时’!”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国家发改委同时约见了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和部分企业的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透露,经过他们调查发现,2006年12月26日,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也有翻译为拉面协会)在北京召开一届八次峰会,当时确定了涨价的时间和实施的步骤。
2007年4月21日,该协会在杭州召开九次峰会,会上明确:1.5元以上的高价面直接涨到1.7元。同年7月5日,该协会再次组织协调会,确定了全面涨价的决定,并同时向社会公布了涨价的消息。
这一消息传出后,百姓哗然,很多地方相继发生了方便面抢购事件。
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即“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也违反了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马越平分析说,实际上,方便面所使用的原料,棕榈油和小麦粉在2007年上半年已经大幅涨价,“方便面企业因为成本上升而涨价,是可以理解的”。
“但关键,他们不是通过市场行为来调节价格,而是通过串通的方式,这就会极大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政部作出处罚
在向国家发改委递交申请不久后,2007年8月6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又向民政部递交了申请书,要求对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一位官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们收到申请后,立即展开了调查。
最终结论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违法使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名称对外开展活动,并以其名义参与方便面企业涨价串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其下属分支机构“面食制品分会”与“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最后,民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给予停止活动两个月的处罚。
但是马越平说,他们已经在民政部档案局查知,无论是翻译为“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还是翻译为“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都没有在民政部注册过。
“这个协会注册地在日本,而其中国分会应当属于非法组织,对于这一点,民政部尚未作出处理,我们将在‘两会’后,继续提出申请。”
马越平透露,他们在向国家发改委提出申请之前做了一项准备,即如果有关部门不能及时处理,他们还会提出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当时我们之所以采用‘申请’这一方式,而没有采用‘举报’的方式,就是为了上述目的做铺垫。但是,我们不得不感叹国家发改委效率之高!”
他多次强调,法院公益诉讼的大门正在逐步敞开,而公益举报的大门则更依赖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意识。
推动反垄断法立法
就在国家发改委对方便面涨价事件处理不久,2007年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
会上,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不约而同地提到方便面涨价事件。
冀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注意到,他们对行业协会的关注,实际上推动了反垄断法的立法。
在上述审议会上,根据这起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表示:“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的条文看,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的,没有制裁规定。”
最终,在已经通过的反垄断法的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中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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