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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被诉作伪证 法庭宣告无罪
      来源:海南日报   2008年03月18日 14时24分 
   [ 相关资料 ]  主题分类: 刑法刑诉 
 “伪证”相关资料:新闻动态 法规文件 典型案件 论文文献
 
  因涉嫌诱导他人做假证,一名执业律师被检察机关推上了被告席。海南省这一首例“辩护人妨害作证”案,日前由五指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宣告无罪。

  检方指控: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陈某今年38岁,被捕前为海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有6年执业律师生涯。

  2007年12月25日,检察机关遂以陈某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检方指控,三亚中行原干部朱兴烈受贿罪一案,2006年8月一审期间,朱兴烈的妻子黎某委托陈某担任朱兴烈的辩护人。一审开庭前,陈某伙同黎某找到了行贿人林某,他们要求林某出具一个书面证明,证明林某送给朱兴烈的35万元是借款。但两人的要求遭到林某拒绝。2006年11月,朱兴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提出上诉。同年12月,陈某诱导林某说,朱兴烈的案子没有什么问题了,叫林某放心出具证明,证明朱兴烈是借林某的钱而不是要的。陈某还亲自拟写了内容为“2001年上半年林某借给朱兴烈35万元”的证明。陈某还于同年诱导三亚中行的邢某、三亚市某瓷器店老板洪某制作了与事实不符的调查笔录。争辩一:他不是“辩护人”

  一审期间,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进行了激烈辩论。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海口分所律师汤尚濠、海南富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伟,出庭为陈某辩护。他们认为,本案是在朱兴烈受贿案一审后发生的,而朱兴烈受贿案的二审辩护人是另外一名律师,而不是本案被告人陈某。因此,陈某不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中“辩护人”这一主体。争辩二:他没有引诱他人作假证

  两辩护人同时认为,陈某第一次找林某,目的是让林某出庭对质,出具证明是按林某的意思写的,且由林某签了名;林某在检察机关调查陈某是否妨害作证时,最初的说法是受到朱兴烈战友的压力而作伪证,但在此后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陈某时,又改口说是律师做他工作才同意作伪证,其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据此,陈某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陈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

  一审认为,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行为人是“辩护人”;构成该罪的客观要件是,辩护人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

  由此,陈某究竟是不是朱兴烈受贿案二审的辩护人?陈某有没有引诱林某作伪证?围绕这两个焦点,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中林某作伪证的行为发生在朱兴烈受贿案一审宣判之后,该伪证也是在朱兴烈受贿案二审开庭时由别的辩护人举证的,陈某及所在律所与朱兴烈家属之间没有书面委托辩护的合同,陈某也没有出庭为朱兴烈辩护。检方所提供的证据,均无法证实陈某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

  一审由此认定,检方指控陈某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证据不足,遂判决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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